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准备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根据200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的有关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
在目前的汽车流通市场上,以各类名称命名的汽车销售公司不胜枚举。不过此次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到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后,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有专家认为,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是授权销售。经营者只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 并符合《政策》有关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即可经营该品牌汽车。《政策》并没有限定经营业态。如果得到不同供应商多种品牌销售授权,则可申请经营多种品牌的汽车。
国家工商总局还明确指出,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原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 销商。逾期不申请办理品牌汽车销售相关手续的,取消其汽车经营资格。外商投资设立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务部门的核准证书,变更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专家指出,品牌销售不仅是4S(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店的模式 在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什么样的销售模式由企业自己决定。因此,实施汽车品牌销售与发展多种经营业态并不矛盾,不存在限制发展多样化经营业态的问题。(记者 马元月 陈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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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二手车市场将被清理
由于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目前各地出现了一批资质不全的二手车交易公司,给市场正常运作造成混乱。对此,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认真清理和确认经营主体资格。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及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不合格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清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及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其经营范围中应明确表述二手车经营。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行为及交易车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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