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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受委托卖车不能擅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09:0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 今后,二手车经纪公司将不能再擅自使用和维修委托销售的车辆,二手车委托交易将有合同示范文本。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了解到,《北京市二手车行纪(出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开始在网上征求意见。

  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人士说,目前在二手车委托交易中,出现纠纷最多的就是二手车在出售过程中出现车况问题时,经纪公司和车主双方都互相推诿,不承担责任。有的是因为车主故意隐瞒车况,有的是经纪公司在拿到车以后擅自使用,出现了剐蹭碰撞事故。由于双方在交易时没有订立合同,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追究责任。此次拟订的《北京市二手车行纪(出售)合同》

  示范文本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范。示范文本规定,二手车车主在将车交给经纪公司时,要明确告知对方二手车的车况以及车辆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交纳税费等真实情况和信息。车主委托出售车辆存在重大问题但没有明示,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经纪公司在对车主告知的车况进行确认后,在委托期间应妥善保管甲方车辆,未经车主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维修委托销售的车辆,否则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负责赔偿因此给车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示范文本还规定: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应按事先约定的金额赔偿对方,并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加以通知。

  目前,示范文本已在北京旧车交易网(www.2sc.com.cn)的论坛区内进行意见征集。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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