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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主诉交通队一审败诉 电子眼执法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16:12  法制日报

  “我会上诉!”今天,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接到一审败诉的判决书后,原告吴云女士当即作出上述表示。今年8月,因为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

  通管理局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作出的违章驾驶行政处罚决定,吴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此次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所作的行政处罚。

  2005年2月14日15时53分58秒,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了车牌号为京FT3704的小客车,有在崇文区幸福大街北口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5月24日,违章车辆的车主吴云到被告处接受了处罚。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依照法定程序,对吴云作出了罚款200元并记3分的处罚。随后,吴云向崇文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后者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8月24日,崇文法院受理了吴云提起的要求撤销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所作行政处罚的诉讼。

  原告诉称,2月14日那天她并未驾驶FT3704牌照小客车在幸福大街行驶,而是和家人驾车来到了位于北四环附近的华堂商场购物。由于当天恰逢情人节,所以她记得特别清楚。对于“电子眼”拍到的违章情况,吴云说她不能肯定那辆车不是她的,但她可以断定在那个时间她和车都不在现场。她认为,“电子眼”记录的违章时间与事实有出入,属于违法事实不清,因此处罚决定也是错误的。而且从被拍下的照片看,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模糊不清,不能证明小客车有闯红灯的违章行为。吴云还谈到,幸福大街路口的“电子眼”只在2002年7月安装时由厂家出具了合格证明,直至拍到她的车辆违章,这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检测,谁能保证“电子眼”不会出错?被告方则称自己的行为完全是照章办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并且被告的处罚程序和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维持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要求对“电子眼”进行定期检测。这也就引发了原告对“电子眼”准确性的质疑。

  吴云说类似的情况她的同事也碰到过,因此她打这场官司不单纯是为了自己。原告代理人谷良坤律师说,官司败诉是意料中的事,但他们希望通过这起诉讼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电子眼”的管理,完善定期检测制度,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记者 朱磊)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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