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非常引人注目。
通用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公司。1997年6月开始在中国建立汽车生产基地。
奇瑞是安徽省和芜湖市5个投资公司于1997年共同投资组建的一家国有汽车生产企业,目前已跻身于国内轿车行业“八强”之列,被认为是国内汽车行业自主开发的代表性企业之一。
2001年初,奇瑞决定自主开发一款“造型时尚、结构简单、质优价廉、面向家庭”的微型车。这款微型车被命名为奇瑞QQ。奇瑞QQ的开发工作于2001年6月启动,设计工作由芜湖佳景科技有限公司和相关配套企业协作完成。2002年下半年,奇瑞完成了奇瑞QQ的各项试验工作,并结合配套体系的组织、优化、整合对设计进行了修改,初步形成了批量生产的能力。
几乎同时,通用也发现了中国微型车市场的巨大潜力。2002年5月前后,通用在知悉奇瑞开发微型车后,派人到奇瑞了解有关情况并寻求与奇瑞合资的可能性,但被拒绝。2002年11月,通用、上海汽车集团公司和柳州五菱合资成立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其微型车战略。通用向通用五菱提供的新车型在国内被称为雪佛兰SPARK,实际为原韩国大宇汽车公司(2002年4月被通用兼并后更名通用大宇汽车和技术公司)的大宇Matiz车型。
2002年5月,通用向奇瑞发出律师函并派专人到奇瑞,要求奇瑞停止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开发活动。奇瑞一方面要求通用明确提供具体侵权内容,另一方面再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部门对通用、韩国大宇在我国的专利申请情况进行检索,最终发现通用与韩国大宇在中国没有一件与奇瑞正在开发的车型有关的专利,据此答复通用,认为公司没有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开发活动。
2003年4月上海车展举行期间,通用公开宣称正在对奇瑞QQ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开展调查。4—6月间,国内各主要媒体都出现了奇瑞QQ侵犯通用知识产权的报道。
2003年5-7月,通用聘请国内许多专家学者论证奇瑞QQ侵犯通用何种知识产权,并着重论证《著作权法》是否适用保护汽车外观造型。同时,通用在上海举办雪佛莱SPARK研发解读活动。活动结束后,有多家媒体的报道说:通过解读活动,发现奇瑞QQ存在七大隐患。
2003年10月,国内外一些媒体又报道:通用已经展开对奇瑞另一款车“东方之子”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调查。
2003年11月,通用致信中国政府领导人,要求中国政府帮助解决奇瑞“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该函中,通用在未提出自己的任何权利基础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奇瑞缺乏开发新车型的经验,不可能在短暂的时间内开发并生产出配合缝隙与平整度与Matiz相同的车型,所以极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通用大宇的专有数据”、“Matiz没有气囊不能通过中国GB碰撞规定,所以奇瑞QQ没有气囊的情况下也不可能达到上述规定”等理由,得出奇瑞侵犯了通用大宇知识产权的结论。同时,通用又以相同理由要求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对奇瑞进行调查。
2004年元月,通用对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称对奇瑞QQ没有安全气囊通过碰撞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并要求检验中心到奇瑞进行调查。为证明QQ的安全性能,奇瑞公司花费数十万元,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在天津检验中心又进行了一次碰撞试验,检验结果完全符合我国GB碰撞标准。
2004年2月,国家商务部条法司召开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社科院、北京大学、奇瑞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奇瑞开发QQ的过程清晰,事实清楚。
2004年4月,在商务部的协调下,奇瑞公司与通用进行了一次会谈。但通用设置会谈的主题是“与奇瑞公司商量解决奇瑞QQ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事宜”。其依据是:“根据国内和国际汽车专家的意见,没有两个不同的汽车生产厂家能把这两个产品做到如此相似。并且中国没有任何企业有这么快的‘抄袭’能力”,因而奇瑞公司极有可能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通用公司的专有数据。并且表示只要奇瑞交代出数据的不法来源,通用可以放弃对奇瑞公司的追究,否则通用将以“奇瑞公司不能想象和从未见过的手段来解决此事”。本次会谈无果而终。会谈结束后,通用给商务部的汇报材料中称:奇瑞拒绝讨论奇瑞QQ一事,并要求商务部进一步采取措施以满足通用的“合情合理”的要求。
2004年5月,奇瑞东方之子被选中为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会指定用车。期间通用要求组委会放弃使用东方之子作为指定用车,理由是该车侵犯了通用的知识产权。
2004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中国商务处处长及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经济领事等人拜访了芜湖市政府领导和安徽省专利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对奇瑞侵犯通用知识产权的问题表示了关注。同月,通用致函安徽省领导,继续指责奇瑞侵犯其知识产权,同时希望双方低调处理此事,并表示愿意帮助安徽省发展汽车工业。
2004年9月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表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外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奇瑞侵权的问题,也不能认定奇瑞存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也表示:通过检索发现大宇的外观设计在中国并没有申请专利,按照中国以及各国通行的法律,这项技术在中国不具有专利权,因而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张勤还表示,仅仅是根据外观的类似不构成侵权,除非通用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奇瑞通过什么样的非正当手段获取到SPARK的资料,侵权说才能成立。
2004年12月16日,通用大宇汽车和技术公司正式提起诉讼,起诉奇瑞违反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同时,通用大宇也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奇瑞QQ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初受理了此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奇瑞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500万元,承担其他诉讼费用500万元,没收销售QQ车的所有非法收入。
随着奇瑞海外扩张步伐的加大,奇瑞与通用的战火也随之烧到了国外。2004年6月下旬,通用大宇汽车和技术公司依据其于2004年6月12日在黎巴嫩被授予的“Industry Model”的权利,向黎巴嫩法院提出禁止销售奇瑞QQ的临时禁令申请。通用还通过美国驻黎巴嫩大使馆向黎巴嫩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经贸部提交了要求禁止进口奇瑞QQ的报告。黎巴嫩法院经过两次专家评审,认定奇瑞QQ并没有侵犯大宇Matiz的知识产权,正式驳回了通用的申请。
2004年8月,奇瑞与埃及实力最强的汽车经销商之一工业和贸易集团(CIG)合作,奇瑞轿车将大规模进入埃及市场。但几乎就在同时,通用向埃及海关提出了禁止奇瑞QQ进口的申请,因证据不足也遭到埃及海关的拒绝。
从通用与奇瑞的争议过程来看,通用在一些方面的行为明显涉嫌知识产权滥用。例如,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多次向奇瑞发出侵权警告函,最终向奇瑞提起诉讼,并每次都在媒体上大肆渲染、炒作,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奇瑞造成很大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对此,奇瑞可以以滥用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对通用采取法律行动,进行反击。当然,我国目前同样存在有效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通用在与奇瑞发生知识产权争议中将问题政治化的倾向非常明显,这些都需要引起中国各界人士的关注和反思。
(资料部分来源于有关的媒体报道,主要来源于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组《关于通用与奇瑞知识产权争议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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