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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锁定1600 首次允许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报记者 孙汝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定为1600元。此外还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述三个法律文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个税1600元起征

  工薪阶层纳税面降至26%

  修改后的《个税法》令人关注的一点是,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俗称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称,原定减除标准为1500元的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后,立法机关认为这个减除标准是适当的,但如能再适当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最终立法机关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

  “按照这个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左右,财政多减收50亿元左右,我们认为这个扣除标准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也是适当的。”楼继伟说。

  楼继伟表示,今后将积极创造条件,选择适当时机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随着税收征管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逐步实施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公司法》修订

  首次允许开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同日通过的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法人治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和一人公司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介绍,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修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包括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明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充实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安建指出,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关于将“一人公司”纳入新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安建表示,立法机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认为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更为恰当,同时在立法上应当建立严格的制度,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危害经济秩序。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新《证券法》强化监管部门权力

  重视保护投资者权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分别对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做了介绍。

  周正庆指出,此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是既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资本市场运作的安全,同时对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所加强。他表示,此次修改“从长远来说,对资本市场是有好处的。但是下一步落实证券法还有其他方方面面的工作”。

  李飞指出,此次修改,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面,在交易制度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授权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等制订管理办法,扩大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和范围。另外在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方面,为适应证券公司扩大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的品种,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的管理办法,过去是分经纪类公司和综合类公司,修改后有七大业务,按照业务的总体水平来设定条件。

  此次修改还强化了监管部门的权力,但同时也对证监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如果证监会监管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行使权力行为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法还进一步发挥了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从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今后都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资质性的管理。

  据李飞介绍,新证券法在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方面作了一些新规定。比如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证券投资公司要交一定的资金,另外国家通过其他的途径筹集资金。还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同时在交收环节上规定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不得随意挪用,也不受强制执行,除非客户自愿或有其他法律规定。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增加了民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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