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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做客热线解读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15:23  新京报

  前言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已施行两月,但仍有为数不少的市民心存疑问。昨天,市交管局事故处副处长肖伟明做客本报热线63190000,为驾驶员解答新规疑问。

  张先生由西向北转弯,撞到由北向南直行的车,应该由张先生负全责。按照规定,无标志路口,应让直行车辆先行。

  问题1 双方酒后追尾谁有责?

  读者纪先生:一个月前,在二环主路,我与前方车辆追尾。当时我和前方车辆的司机都喝酒了。可是,交通处理结果是我负担全责。我不明白,事故虽然是因为我未保持安全车距造成的,但是,那个司机同样喝了酒,违了法,是不是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肖伟明解答:前车司机肯定要受到处罚,但处罚理由与该起交通事故本身无关。因为他喝酒不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他会因酒后驾车接受罚款等处罚。

  先抛开双方喝酒不谈,假如是一起普通的追尾事故,那么,后车司机应该承担全责。新规第1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该条下所列的各种情形为“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

  当双方均有14条所列情形时,其中一方还有酒后驾车行为,则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喝酒方要“罪加一等”,惩罚尺度上升一格。比如,你没喝酒,可前车司机喝酒了,那么,前车司机就由原来的“无责任”,上升为“次要责任”,你就由原来的“全部责任”,降为“主要责任”。

  可问题是,双方都喝酒了,同时“罪加一等”,也就“互抵”了,等于都没“加罪”,你还是要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2 无标志路口谁先行?

  读者张先生:前两天,在东苇路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交警指挥、没有标志标线的路口,我由北向南直行,撞到了一个由西向北转弯的车,交警认为我违背32条,“没有让右方道路车辆先行”,判我全责。可一月前,在机场路附近一个路口,我遇到了同样一起事故,只不那次我由西向北转弯,对方由北向南直行,可也是我负担全责,理由是违背第33条,“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两起完全相同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会有相反的处理结果?

  肖伟明解答:这两起事故应该是同一个处理结果,适用相同的法规,交警有使用法规不当的地方。在此,我正式受理你的这起事故,这两天就给你一个答复。

  你在机场路附近遇到的事故,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应由你负全责。但是,东苇路事故的全责方应该是那辆由西向北转弯车。机场路事故处理适用的是《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33条,承担全责方为“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东苇路事故也应适用该条款,不应用法规第32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32条和33条适用条件相同,都为“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但是,32条的适用前提应该是,对方车辆由西向东直行,你由北向南直行,这时,你就有让右方车辆先行的义务。如果在这种条件下,你与由西向东直行车辆相撞,才应由你承担全责。

  问题3 出租车门撞人谁之过?

  读者王小姐:一周前,我在北纬路打车时,出租车停到了非机动车道上。我开门上车时,一女子骑自行车经过,被出租车车门带倒并受伤,交警判我承担事故全责。请问,出租车司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而且,事发地点可以并行几辆自行车,骑车人是否就全无错误?

  肖伟明解答:在这里,首先要考虑的是出租车的停车位置,是否在允许停放的范围之内。只要排除了“违法停车”,那么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14条规定,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开关车门方负全部责任。据此,你应该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部分非机动车道允许机动车短时停留,出租车可以在允许停靠的机动车道停车,搭载乘客。但是,非机动车道毕竟是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路线,所以,搭车时、开关车门时,必须注意避让骑车人、行人,优先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方通行,以方便二者通行为前提。

  本组稿件采写:本报记者王殊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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