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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亩土地与一份蹊跷的重庆市政府文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调查报道本报记者 怀宗

  前不久,本报接到重庆市南岸区一些村民的投诉,对重庆“高山流水”房地产项目用地提出诸多质疑。记者为此前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发现一份奇怪的以重庆市政府名义发出的文件——渝府地2003319号文。这份文件不但有明显“瑕疵”,而且,也没有像通常一样附有报、送单位。

  令记者不解的是:到底是重庆市政府工作上的疏忽?还是该文件如市民所说是伪造的?或者另有其他原因?

  在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记者被告知这份文件无法被证实;而在一次诉讼中,重庆当地法院也没有采信。

  市政府文件居然有2个第二条,而三四条内容完全重合

  “那份319号文件肯定有问题,”重庆市黄桷桠镇崇文社村民刘忠惠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李旭华等黄桷垭的农转非人员则认为这份文件是伪造的,其理由是,仅从文字上看该文件有两个第二条,内容完全一样;而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内容也完全一样。而且在具体土地构成上含糊不清,缺少了其他同类征地批文的土地构成附件。

  在他们看来,一份出自中央直辖市政府办公厅的批复文件,应该是相当严肃的,根本不可能在总共只有四个条款的文件中,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重庆市南岸区国土局的一位干部也说:“319号文件是比较遗憾的,是有瑕疵的。不太严肃啊,作为一个市级政府……”

  记者随后拿到了这份有争议的319号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地 2003 3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宏声远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复

  南岸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来的南岸府地【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区崇文社、石坝社、苦竹社、龙文社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宏声远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教学建设用地,总出让用地面积为343823平方米,予以有偿出让,出让年限为50年。

  二、批准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用途。

  二、批准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国家,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用途。

  三、请你府发布公告,收回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协助用地单位做好拆迁安置和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交地工作,加强对用地情况及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

  四、请你府发布公告,收回原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协助用地单位做好拆迁安置和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交地工作,加强对用地情况及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

  二OO三年五月七日

  319号文到底是一份什么文件?

  黄桷垭当地居民告诉记者,由于这一批复文件“漏洞”百出,而且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南岸区国土局从来没有提起过这份文件,在2003年的15号征地公告(下文将详细介绍)中也没有涉及,因此他们怀疑这是一份伪造的市政府文件。

  对于征地公告中为什么没有出现319号文件,南岸区国土局的蔡显跃科长向记者解释说:“319号文不是征地的批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宏声远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复,是征过来以后由政府整理过后,出让给具体用地单位。它是征用后的土地具体落实到某一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出让性的批准文书,不是征地性的文书。”所以在征地公告中没有出现。

  但是记者发现,319号文件是在2003年5月7日发的,而前面提到的15号征地公告是在2003年6月发的。读者应该能发现,蔡科长的319号文土地“征过来以后”的“具体落实”的“批准文书”的说法是否能自圆其说。而且记者从宏声远景得到证实,他们所拿到的土地,有的到现在还没完成征地工作呢。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干部私下告诉记者:如果这份文件真是出自重庆市国土局,实际上像这样大的失误是不应该的。

  这份文件是真的吗,它是怎么出台的?带着这个疑问记者来到重庆市政府办公厅门口,希望核实这份由重庆市政府发出的文件。值班人员告诉记者核实文件要到重庆市政府法制办。

  法制办法规一处的一位负责人看了这份文件之后告诉记者,这份文件法制办没有存根,所以要调查清楚这份文件还只有到重庆市政府。在重庆市政府办公厅门口,记者再次向值班人员说明了来意。对方为记者拨通了重庆市政府办公厅的电话。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位负责人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渝府地”的文件是重庆市国土局出来的,重庆市国土局草拟后送到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去统一加盖重庆市政府的公章,因此要真正了解到这一市政府文件的真实性应该到重庆市国土局相关处室求证。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干部私下告诉记者,如果这份文件真是出自重庆市国土局,实际上像这样大的失误是不应该的,因为这份文件内容并不复杂,相关的办事人员只要稍微用心就不难看出其中的差错。

  在重庆市国土局资产处,一位负责南岸的女士告诉记者,作为一般的办事人员,她无权接受记者采访,她让记者到办公室去联系采访。当记者到了十楼的办公室,其负责人又告诉记者,应该到九楼去找一个姓王的先生,他负责同意安排记者采访的相关事宜。随后记者找到了那位王先生。王告诉记者,文件涉及的地块在南岸,记者应该去找南岸区国土局和受让方重庆宏声远景集团。

  记者注意到,在征地公告诉讼案中,这份有争议的文件并没有被法院采信,理由如下“被告后补充的证据,因系超期向本院提交,不符合证据提交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以5年前征地批文的名义

  “既然征地公告已经被判违法,为什么还要拆我们的房子?”刘忠惠对记者说。

  刘忠惠向记者出示了这份被判违法的征地公告,编号南岸府征公【2003】15号。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997】101号、【1998】200号文批准,征用崇文社全部集体土地,苦竹社集体土地23713平米。土地征用后,作为南岸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刘忠惠表示这份公告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重庆市政府批准文件有很大出入。并向记者提供了渝府地【1998】200号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南岸区滨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滨江公路拆迁企业工程征(拨)用土地的批复》。

  这份批复很明确:同意南岸区政府征用总面积1177亩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南岸区滨江公路建设指挥部,作为滨江公路工程建设拆迁企业还建工程用地。对于黄桷垭镇和平社、崇文社、石坝社、龙文社等七个计税耕地被完全征用的合作社,同意撤销建制。在附表中可以看到,崇文社的征用土地面积为134亩,不是征地公告中所说的全部集体土地。

  但是在判决书上记者看到,征地面积有出入并不是公告违法的原因。公告被判违法的原因是,南岸区人民政府在征地公告中,将市政府批准的“作为滨江公路工程建设拆迁企业还建工程用地”,扩大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公告与重庆市政府批准征地的用途不完全相符,所以不能认定为合法。

  对于批文与征地公告中的征地面积不一致,南岸区国土局的蔡显跃科长表示,在200号文中,明确同意撤销计税耕地全部被征的七个合作社的建制。而撤销合作社建制以后,原有合作社土地收归国有,因为他没有所有权的主体。这个也是《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上规定的。

  征地面积的多少会不会影响到对村民的补偿呢?蔡科长说:“实际上我们这儿不是采取的按征地面积多少补偿,是按被征地后农转非人数多少定费用的。所以有的人说,好像有些地没有补偿。实际上不存在,我们这个是按人来,不是按地来的。”

  对于土地用途是否会影响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蔡科长指出,由于我们国家法律不允许开发商或者企业自己和土地所有人谈,所以实质上对农民来说,无论什么性质的征地,他的补偿费并不因为土地价值的提高而使安置补偿费增长。在我们国家,至少现在做不到。

  蔡科长告诉记者,征地公告中出现土地用途的变更,是因为1998年重庆市政府同意南岸区政府征用土地用于滨江路的拆迁企业还建,但是实际上在滨江路建设过程中,南岸区政府采用了货币安置的形式对拆迁企业进行安置,所以当时并没有对该地块实施征用。为了偿还政府在货币安置过程中产生的贷款,经重庆市政府同意,将原本用于还建工程的土地出让。

  但是黄桷垭的部分农转非人员对此却有着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南岸区国土局在征地公告中变更土地用途,是为了给土地的受让方重庆宏声远景集团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提供便利。

  征地行为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一年半后实施,南岸区国土局认为:因为依据的批文是在1997、1998年的,所以“法不溯及以往”

  在法庭上,黄桷桠镇的村民对1997101号、1998200号文件是否还有法律效力提出质疑。因为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第四条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而南岸区所发的15号征地公告与土地征用批文相隔时间长达5年之久。

  南岸区国土局提出,依据1997、1998年的政府批文进行征地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征地公告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02年1月1日,而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法治原则,1997101号、1998200号批文不在该《办法》的约束范围内。

  那么征地行为是该法生效以后的一年半后实施的,这又怎么解释呢?

  在1998200号文件中已经土地被全部批准征用的和平社在近日的一份文件中却又被再次征用

  在1998200号文件中已经土地被全部批准征用的和平社,在近日的一份文件中却又被再次征用,在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5435号文件中,同意南岸区人民政府征用联合村和平社集体农用地12.7409公顷。

  在这份2005435号文件中,除金桥社以外,其余四个社均出现在1998200号文件中。但是由于没有具体指明地块所在位置,所以除了在200号文中同意撤销建制的和平社以外,无法证实其余社是否存在地块重合。

  依照南岸区国土局的说法,1998200号文件还是有效的。那么至少征用和平社的地,只需要依据200号文件发布征地公告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再向市政府申请征用呢?

  和平社的村民告诉记者,这一份文件是南岸区国土局在一起征地诉讼中出示的,文件的签发日期是2005年7月6日,出示日期是2005年7月13日。这份文件虽然文字和内容上没有什么错误,但是苦竹社的村民仍然怀疑其真实性,因为这份文件的结尾也没有出现政府文件通常有的主题词、报送单位。和平社的地块在被征用之后,是用于什么用途,对此村民也无从得知。

  由于此前被15号征地公告所征用的土地最终出让给宏声远景集团用于房地产开发。村民担心自己这块地的征用最后也将被如法炮制。

  被征地村民:仅仅为了开发商要用地,他们为什么会置国法于不顾呢?

  刘忠惠至今仍然坚守着不愿意接受拆迁安置,她告诉记者:“如果说我这个家被征用之后,是用于国家的公共事业建设。那我也就像其他人一样接受安置,搬走了。但是现在我们都知道征用我的家是为了给开发商,而且这个征地公告也已经被判违法了,为什么还要叫我搬家呢?除非他们能给我一个公道的说法,否则我是不会接受安置的。”

  刘忠惠说:“我现在和南岸区法院的法官、南岸区国土局都已经是‘老朋友’了。他们告诉我,随时都可能来拆我的家。估计市长峰会过后,我这个家也就完了。”

  刘忠惠表示对于重庆市国土部门的做法无法理解:仅仅为了开发商要用地,他们为什么会置国法于不顾呢?

  (对相关情况本报将做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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