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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对酒后驾车者施以“重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 09:57  新华网
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2日专电(记者汤计)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其中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给予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 委员会主任荣院院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结合内蒙古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大在《处罚规定》中特别加重了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司机的处罚。 内蒙古的《处罚规定》第九条对酒后驾车分别做出了如下规定:(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两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暂扣五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四)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据荣院院介绍,酒后驾车是内蒙古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之一。9月22日晚,呼和浩特市交警部门集中采取行动检查酒后驾车,当晚查获39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他说:“我们必须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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