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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弯时无辜受伤自认精神受打击获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 08:4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邹桂) 张大爷在小区内被车撞伤。前天,丰台法院判决车主赔偿张大爷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2万余元。

  去年10月23日晚上8点,74岁的张大爷与老伴等人在小区散步。陈某开着汽车从他们身后经过时不慎将张大爷与另一位老人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张大爷为右胫腓骨骨折。丰台交通队认定,司机陈某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张大爷认为车祸给自己的身体和精神上都造成了伤害,因此向陈某索赔2.5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某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张大爷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陈某除承担医疗费、护工费等费用外,还需赔偿张大爷精神抚慰金2000元。

(编辑:邵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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