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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大奔理赔案尘埃落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17:14  北京现代商报

  随着二审判决书的下发,备受媒体关注的“无牌大奔理赔案”终于尘埃落定。本报最新获悉,9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此案二审告终,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原告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支付保险理赔金25.7971万元并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

  新闻事件 无牌大奔理赔案维持原判

  昨日,“无牌大奔理赔案”代理律师王鹏林告诉记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被告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以“一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未向知识安全中心履行‘明确告之’义务,与事实不符。”及“知识安全中心投保车辆使用的是伪造的临时号牌,这是本案中最重要的拒赔事实,但一审判决未予认定。”为由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也未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知识安全中心作出解释,因此,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主张其对免责条款已实际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也驳回了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主张知识安全中心使用伪造的临时牌照构成拒赔的上诉理由。二中院认为,知识安全中心向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的是车辆损失险,本案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而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与临时号牌的真伪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专家说法 该案非常具有代表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法讲师管贻升认为,虽然此案不是第一起因保险公司未说明免责条款而判被保险人胜诉的案件,但是此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非常具有借鉴意义。因为在此之前,车主无牌照或者使用假牌照出险,保险公司是一律不予理赔的。

  具体来讲,该案的代表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该案中法院认定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实际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将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详细解释,否则,一旦车辆出险,保险公司不能以事故属于免责范畴而拒赔。很多法院在已往的判决中,已经采纳了这种观点。

  另一方面,也是该案判决中最有新意的地方。该案明确了一点,投保人投保时保险标的存在瑕疵、包括法律方面的瑕疵,如果该瑕疵与保险事故存有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果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就不得拒赔。这一点明确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事项与保险责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保险公司决定是否理赔时的重要影响,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借鉴意义非常大。

  管贻升指出,鉴于目前《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事项与保险责任之间是否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建议在《保险法》讨论修改之际,应该对问题进行明确。

  事件回顾 无牌大奔理赔案始末

  2004年2月5日,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购买S280型奔驰轿车一辆并在华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金额为90万元。合同约定该车的号牌号码正在办理之中。

  2004年6月7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该车的临时号牌系伪造、出险时没有行驶证及号牌为由拒绝赔付。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遂向北京东城区法院起诉华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详见本报2005年4月7日《无牌奔驰上路遭遇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该赔》的报道)。

  2005年4月14日,东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保险理赔金257971元(见本报2005年4月15日《无牌大奔理赔案一审结束法院判保险公司全赔》)。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服东城法院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2005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此案二审告终,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商报记者 张培娟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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