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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损失的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 15:49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一、第三者责任险

  1.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是车辆保险基本险的一种,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2. 第三者责任险的构成要素

  第三者责任险的构成要素是:责任人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事故是意外的,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意外事故。事故的发生不是行为人处于故意(自杀、蓄意谋杀),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毁的突发事件。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有两类:一类是道路交通事故,一类是非道路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即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权限归属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故处理部门,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道路以外的地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事故。像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企业院内、农村场院、乡间小道、林场矿山自用道路上发生的与汽车有关的事故。

  对于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事故处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在我国,一般由当地公安机关的交通科处理。但处理时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故处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需要注意的是,在车上的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车上的乘客叫做乘车人。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

  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保险人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偿的基础。如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付的责任,损失的内容,当地执行抚恤金的标准,各种伤害的一般治疗时限,陪护费、营养费的标准等。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证据、相关证明和材料,包括:保险单及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

  事故的赔偿应当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原则,被保险人应按照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承担己方损失和对他方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则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负责任比例下承担的己方损失和对他方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任何与所负交通事故责任不相适应而加重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对加重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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