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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种类与管理方法(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16:13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三)按损失的原因分类(如下)

  按损失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如洪水、地震、风暴、火灾、泥石流等所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由于个人行为反常或不可预测的团体的过失、疏忽、侥幸、恶意等不当行为所致的损害风险。如盗窃、抢劫、罢工、暴动等。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的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的风险等。如市场预期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消费需求变化、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所致经济损失的风险等。

  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声等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原因,如政局的变化、政权的更替、政府法令和决定的颁布实施,以及种族和宗教冲突、叛乱、战争等引起社会动荡而造成损害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颁布新的法律和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四)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如下)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

  特定风险是指与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人所引起,而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例如,盗窃、火灾等都属于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是指其损害波及社会的风险。基本风险的起因及影响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例如,与社会或政治有关的风险,与自然灾害有关的风险,都属于基本风险。

  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的界限,对某些风险来说,会因时代背景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而有所不同。如失业,过去被认为是特定风险,而现在认为是基本风险。

  三、风险的管理方法

  (一)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或称可保危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如上所述,风险有很多种,但并不是说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转嫁并取得保障的。从保险就是保障危险这一点来说,保险实际上只是对纯粹风险进行保险,给予补偿,其中包括由自然、社会等各种原因引起的财产、人身、责任、信用等方面属于纯粹风险性质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接受承保的风险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主要有:

  1. 不是投机性的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只能是仅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即属纯粹风险性质的风险。

  对于类似股票买卖,投资者既有因股票价格下跌而亏损的可能,又有因股票价格上涨而盈利的机会的投机风险,保险人是不承保的。

  2. 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转嫁风险和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都是以一定的货币量计算的。因此,凡是不能以货币计量的风险损失,就不能成为可保风险。但是在保险中,对人身伤残或死亡的风险,则是一个例外,虽然,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或死亡所蒙受的损失是难以用金钱来计算的,然而,在保险业务中,却都可以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来确定,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人身伤残或死亡所带来的损失,也是可以由货币来计量的,人身伤亡的风险也可视作可保风险。

  3. 必须是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知性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有可能因这种风险的发生而导致损失的,如果这种风险损失肯定不会发生,没有必要就此进行保险;又如果这种风险损失一定会发生,如某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机械装备在使用过程中的折旧等,保险人一般是不接受承保的。所以,只有那些有发生可能而事先又无法知道它是否一定会发生以及发生后遭到何等程度损失的风险,才需要保险,保险人才能接受承保。即可保险风险必须是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知性。

  这里的所谓偶然性和不可预知性是指对每一个具体的保险标的的个体而言,至于保险人通过以往事实情况的大量统计和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科学推断,找出某一风险在未来发生的规律性,从中将偶然的、不可预知的风险损失转化为可预知的费用开支,从而为保险经营提供了可能。

  4. 必须是意外发生的

  意外的风险损失是指并非必然会发生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上面提到过的诸如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机器设备折旧等现象就是必然发生的,还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故意纵火行为)造成的火灾损失,均不属于保险人的可保风险的责任范围。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对一些必然发生的风险损失(如自然损耗的必然损失),经保险人同意,在收取适当保险费用后,也可特约承保。再者,保险人也承保第三人的故意行为或不法行为所引起的风险损失。例如,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中,保险人对由于另一方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义务,而应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给予赔偿。再如,财产保险中的偷盗险,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是由于盗贼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5. 必须要有大量标的均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因为,如果一种风险只会导致轻微损失,那就无须通过保险求得保障。再者,保险需要以大数法则作为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假如一种风险只是个别或者少量标的所具有,那就缺乏这种基础,保险人也就无法利用大数法则计算危险产生的概率和程度损失,从而难以确定保险费率和进行保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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