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晓明)李先生驾驶排量1.0的夏利车在长安街行驶,被交警罚款100元。身为律师的李先生认为,交警禁止自己的车在长安街行驶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并为此将罚款单位西城交通支队告上法庭。昨天,该案被西城法院正式受理。
8月23日上午,李先生驾驶夏利TJ7100沿长安街行驶到复兴门时,被值勤交警叫到了路边。指着复兴门桥西北角的限制微型轿车通行的交通标志,交警告诉李先生,他的车禁止在长安街行驶。随后,交警以“违反限制通行”为由,对李先生罚款100元。
对此,李先生起诉要求,确认西城交通支队设立禁行标志和处罚自己100元的两个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李先生的律师李劲松表示,该案针对的是西城交通队的具体处罚。但他认为,该案的最终目的是以案推法。“限行小排量车的规定是1998年制定的,过了这么多年,情况早不一样了。”油价越来越高,取消限制低油耗、推广小排量汽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他希望法院能通过该案给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立法进步。
昨天,交管部门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长安街不允许排量低的微型车上路是北京市的规定,交管部门只是执法部门,是在按照规定进行执法。李先生就此表示,依法行政不只是按照公告设立禁行标志,而是要看公告和禁行标志的设立是否合法。
据了解,1998年12月,北京市制定并实施限行1.0升以下排量汽车在长安街行驶。今年8月,市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曾表示,当时“小排量车车速低、提速慢、不环保,故障多,严重影响长安街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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