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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10月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10:43 南方都市报

  早已传得沸沸扬扬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终于出台。日前,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有助于二手车市场向良性方向发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实现经营主体多样化

  由于原有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使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受到阻碍,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二手车及汽车市场的发展。因此《办法》出于打破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的考虑,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也就是说,从新规正式执行之日起,原有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的规定不再生效。

  实施二手车交易统一发票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办法》新增了以下规定:一是增加二手车交易的透明度,经销企业不得隐瞒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和车辆的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三是规范经营机构的经营行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

  为配合相关政策实施,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其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鉴定评估采取自愿原则

  一是建立和完善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准入制度,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二是要求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报告中的车辆技术状况负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强调除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按照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的规定。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二手车信息建设,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二手车信息网络,对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档案制度和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作了相应规定。

  本报记者 梁罗喆 朱中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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