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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无关油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7:50  每日经济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这个《办法》(指9月1日起实施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并没有新意,我们早就按照国家规定,在生产环节代缴汽油、柴油消费税了,况且税率也没有变化。”昨日,上海石化董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这意味着汽油、柴油的出厂价将不受影响。

  《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

  东方油气网总经理、分析师钟健认为,从《办法》的细则来看,这明显是一个加强管理的办法。一位能源分析师对此表示认同。同时,他认为,由于主营企业在税务上的行为都是比较规范的,因此《办法》的颁布主要是针对众多的社会炼油单位,这很可能是为了未来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变扫清障碍。“按照以往经验,在大的改动之前都会有一次整顿规范的动作。”他说。 (蔡卫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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