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宝马告全责行人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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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9:24 北京青年报 | |||||||||
根据新交法中的无过错原则 车主索要修车费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讯 从内蒙古到北京打工的小刘和同伴在马路上边走边打闹引发交通事故,结果自己惹上了一起万元官司。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对受伤宝马向全责行人索赔修车费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以新交法中的无过错原则,一审判决驳回了宝马车主北京成伟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29日0时45分,成伟名公司的司机驾驶宝马车由东向西行驶,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华澳中心门前,正赶上内蒙古来京青年小刘和几个同伴由北向南行走,并且边走边嬉笑打闹闯进机动车道,结果宝马撞上小刘,小刘受伤,宝马车损坏。海淀交通支队于2004年11月7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步行在机动车道外与其同事嬉闹过程中进入机动车道,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成伟名公司的车辆维修后支付修理费19731元。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刘赔偿。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新交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中,无论机动车一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体现了作为高危作业一方的司机的谨慎注意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成伟名公司要求小刘赔偿车辆修理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悉,本案中的被告小刘日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把宝马车主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等。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