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马路上嬉闹撞上宝马车 法院援引《新交法》判行人免单 宝马车主对此判决“感到意外”
本报讯(记者 黄海霞 见习记者 王晓清) 首例无责车主状告全责行人案件一审落锤,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无责车主索赔两万元修车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援引了《新交法》三者险中“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的规定,即行人无主观故意,即使在交通事故上负全责也不用赔偿。
在获悉判决后,原告北京成伟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感到出乎意料。“交管局海淀交通支队已经认定,事故责任不在我们,行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法院驳回我们要求行人赔偿修理费的审判结果,让我们感到意外。”
法院的判决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
法院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中,无论机动车一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另一方面强调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一方的机动车驾驶员的谨慎注意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成伟名公司作为机动车一方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损失亦应包括在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内,故其要求刘银锁赔偿车辆修理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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