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张琦】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自 2004年 8月 25日零时起,本市适当上调成品油价格,上调幅度为 0.19— 0.3元不等。
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和国内供求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根据国家规定,本市自 2004年 8月 25日零时起, 90#高标准清洁汽油每升由 3.24元调整为 3.43元, 93 #汽油每升由 3.50元调整为 3.70元, 97#汽油每升由 3.69元调整为 3.91元。 0#柴油每升由 3.32元调整为 3.52元, +5#柴油每升由 3.25元调整为 3.45元。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维持当前实际零售价格水平不变。
市物价局要求,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物价部门将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