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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北京车管所部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2日 12:28  北京市公安局网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颁布实施。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车管所对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工作进行了梳理,于6月8日先期调整了12项业务工作,并召开新闻吹风会进行了宣传。7月1日,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颁布实施,交管局车管所再次对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进行了整理,自2004年8月起,对下列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工作进行调整。主要是:

  一、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不需留存发动机号拓印膜。过去,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发动机登记、抵押登记、转出登记等业务,都要拓印发动机号,并交存拓印膜。这次,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今后办理所有机动车业务,均不需要提交发动机号拓印膜。

  二、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前审批时不需审查机动车。过去,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变更前民警要确认车辆,但很多时候,车辆的车身或者车架已损坏才需要更换,验车给群众带来很多不便。这次调整后,手续简化,进一步方便了群众。

  三、办理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变更前不需审批。跟上述两项调整内容类似,过去,更换发动机需要事前审批,还要民警确认车辆,但往往是发动机损坏,车不能开才需更换发动机,要拖到车管所确认,群众非常不便,此次一并进行了调整。

  四、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不再审查机动车,不需要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

  这项措施是公安机关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在自己的爱车上体现个性所进行的一项工作调整。但是,为了规范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行为,还请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按照本市规定,喷涂和粘贴车身广告需经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车身上做广告。因此,在车身做广告要先进行审批。二是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能在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和车前、后部喷涂,在其他部位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企业标识、电话、地址、网址。喷涂字迹应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的1/3,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身颜色均不改变。

  六、机动车报废期满前2个月,车管所采取公告、上网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报废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此项工作,北京市公安局车管所已按照新法规定开展。今后每个月,都会在北京市公安局对外网站上公布即将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清单,敬请机动车所有人关注。对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我们一是公告牌证作废、注销档案。二是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对驾驶人罚款后,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三是加大追查力度,对报废机动车入户追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以,在此敬告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如果您的机动车已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请尽快办理注销登记。

  七、调整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程序: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同时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后,可以代机动车所有人到分所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就不用再往返跑路了。

  八、调整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新检验周期与原来的检验周期相比,总体上是延长了检验有效期,但报废年限和由定期检验进入延缓报废检验的时间都没有调整。比如说:原来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超过20年的每年进行延缓报废检验4次,现在调整为2次;原来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使用10年到15年每年进行延缓报废检验2次,使用15年到20年每年进行延缓报废检验4次,现在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在10年使用期每年检验1次,10到20年延缓报废期内每年检验2次。

  九、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可以凭以下证明作为身份证明办理:一是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二是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三是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这项调整工作,是群众经常咨询的一道难题,很多单位过去由于注销等原因,所有车都办不了手续,这次随着新法一并可以得以解决。

  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驾驶人,可以到车管所各分所办理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过去,年龄超过70周岁,其驾驶证就被注销了,这次,公安部的新规定保留了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

  十一、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居民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过去,居民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凭《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均可办理。由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最低年龄是18岁,已全部拥有《居民身份证》。同时,在办理申请驾驶证业务时,需要核对申请人和其身份证明,而《居民户口簿》无照片,无法核对。因此,新规定取消了凭《居民户口簿》申请驾驶证的规定。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正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期间的,可以凭《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十二、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这比过去的三年期限更加严格,也体现了新法规严格重点车型管理的原则。

  十三、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新法对考试舞弊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处理,规定取消所有考试的科目成绩。这也是新规定严格考试标准,严把考试关的重要措施。

  十四、将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考试科目调整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即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桩考、路考)。过去,增驾只考试科目三,新法规体现了严格驾驶证申请的原则,有利于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培养合格驾驶员,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十五、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实习标志将由交管局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式样免费统一印制,目前正在印制中。自9月1日起,在对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时,将一并核发实习标志。已领取驾驶证的实习驾驶员,在10月1日前可以到车管所各分所免费领取实习标志。10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驾驶车辆的实习驾驶员,北京市公安局将在路面进行处罚。

  上述规定,自8月16日起开始实施。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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