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市营销十记专题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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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的,看了以上文章想说几句:
1、汽车的交易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汽车销售的返利本身就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侵犯了购车者的知情权。
2、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是不同的法人单位,利用某些见不得人的“合同”大操“处罚”权,是站不住脚的。如在一个偷窃团伙里的分脏引起的纠纷。
3、市场经济和市场秩序本身要求“公平”“竞争”,那来的“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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