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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负全责等遭质疑 交通安全十大热点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3日 12:37  人民网

  从8月9日至15日,《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市民征集意见,广大市民与社会各界反应热烈。24小时内,意见征集组共接到电话302次,收到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496件,累计798件次。其中十大热点受到高度关注。北京市人大法制办表示,这些建议将分类汇总,并就一些争议较大的法规进行听证。整个法规会是否通过审议广大市民拭目以待。

  “机动车负全责”遭到质疑 激烈争论

  ★关于“机动车负全责”

  市民普遍比较关注征求意见稿第69条第2款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多数市民认为此规定不合理,容易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对机动车司机不公平,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据不完全统计,对该条款发表意见的市民占一半以上。但也有市民认为,第69条规定得很好,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理念。据悉,在7月底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也是这个条款,曾遭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疑。

  ★关于自行车载人

  针对第53条第6款“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有市民提出,6岁到12岁儿童不允许自己骑车,也不允许用自行车载,这样他们就无法利用自行车出行,允许自行车载人的年龄应当由“学龄前儿童”提高到“小学生”。还有些市民提出,考虑到居民的出行方便,应当允许自行车载人。但也有的市民认为,为了确保安全,自行车不应当载人。

  ★关于公交车进站

  第四十九条:公共电、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

  一些市民提出,公共汽车无序进站既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又对非机动车道上的自行车造成影响。按顺序进站有利于改善上述现象。但也有市民说,当有大量汽车入站时,会占用很长的非机动车道,迫使非机动车驶到机动车道上,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关于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违反交通信号、不走人行道或者不按规定靠路边行走的;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有些市民提出,对某些违章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不应一罚了之;有些处罚设置不合理,如行人不走过街设施罚10元,没有考虑到老人、小孩、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过街;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处罚过轻,如行人进入高速路罚款50元、不走人行横道罚款10元等,起不到强化交通守法意识和惩戒的作用。许多市民提出,对汽车闯红灯的处罚应当更加严格,对酒后驾车人员的处罚力度应该加大。一些市民甚至说,对酒后驾车人员,可处以终身禁驾……

  ★关于“疲劳驾驶”

  征求意见稿第94条第3项规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不少市民对如何检查、认定和保证执行提出质疑。还有的市民建议,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规定一天的总驾驶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同时,每辆车都要配一个记录和监测驾驶时间的装置,以便执法人员检查。

  ★关于“新手”界定

  第33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对“新手”的规定,相当一部分市民也认为可操作性不强,除非以法律形式规定实习驾驶员必须在车辆明显位置作标记,否则其他车辆和警察就很难辨认;还有很多驾驶员取得驾驶证后多年未开车,属于“新手”还是“老手”?一些市民建议明确界定“新手”范围。有市民提出,对“新手”的限制实际上也对驾校教育提出了要求,应当加强对驾校的管理。有的市民建议干脆删除这方面的规定。

  聚焦道路交通安全 十大热点

  征求意见稿在8月7日的《北京日报》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www.bjrd.gov.cn)、首都之(www.beijing.gov.cn)和千龙网(www.qianlong.com)上全文公布,8月9日至15日,市民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对征求意见稿充分发表意见,重点是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北京市的实际、是否可行?

  热点议题一:交通事故也有无责任者:第66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具体的责任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无责任”是此次修改后加上的。您是否认为应该再明确责任界限?

  热点议题二:事故无法查清时机动车负全责:第69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提示:您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赔偿有什么看法?您是否认为机动车有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很少一部分责任的情况?

  热点议题三:意外交通事故造成者赔偿:第70条 意外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意外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提示:您对“意外”的界定有什么需要明确的吗?

  热点议题四:行人不走人行道罚10元:违反交通信号、不走人行道或者不按规定靠路边行走的;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提示:以上在行人中常见的行为,这样的处罚力度是否能起到有效制止作用?

  热点议题五:乘车人不系安全带罚20元:第80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乘车人向外抛撒物品或者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乘车人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提示:对于以上行为,您是否对执法的落实情况有自己的建议?

  热点议题六:行人进入高速路罚50元:第85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乘坐摩托车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非紧急情况乘车人不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提示: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极大地妨碍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您对这样的行为给予这样的处罚有异议吗?

  热点议题七:在居民院内不避行人罚司机50元:第86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在单位院内、居民院内未低速行驶或者避让行人的。▲提示:在单位院内或者居民小区里发生未低速行驶或者避让行人的事,谁来进行处罚?

  热点议题八:边开车边打电话罚款200元:第94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提示:您是否认为这在检查、认定和保证执行上有难度?是否认为有必要确定驾驶者一天中的总驾驶时间?以及是否应确定车辆应有记录和监测驾驶时间的装置?

  热点议题九:超低速行驶罚款200元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二轮摩托车载人的。▲提示:您认为以上处罚规定和处罚金额是否能保证道路畅通?

  热点议题十:交通管制提前3日公告:第36条 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提示:对这个时间的规定从最早的15天到7天,现在提前到3天。这个提前的时间期限是否能满足您安排行驶路线的需求?

  交管局回应: “机动车负全责”是以人为本

  8月9日至10日下午5时,北京人大常委会意见征集组共收到市民意见2832条,其中半数意见集中在“机动车负全责”的问题上。有人认为此规定不合理,容易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还有人提出了在人性关怀问题上不可“过犹不及”的问题。

  针对以上引发的争论,交管局人士回应: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事故后果。

  北京市交管局一位长期从事法制工作的专业人士介绍,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些争论,其本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争论的延续。“机动车负全责”等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的热点问题。但是,北京市地方立法不可能违背全国法律的规定。因此,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做改动,北京地方法规必须按照其中规定制定。

  “以人为本”为何难胜“以车为本”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因为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关怀,而受到舆论称赞,“撞了白撞”等陈旧观念从此悄然退位。但因为该法第67条规定,一旦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引发,机动车一方也只是“减轻责任”。然而,因为它有着损害社会公平、削弱法律权威性的嫌疑,汽车业、保险业、律师和车辆拥有者对这一条款提出了普遍质疑。

  这种普遍质疑在北京市显然又得到了集中反映。一是认为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不应受到责罚,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平。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承担责任”与“接受责罚”是两个概念,如果机动车主因为无过错就可以免责,这对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来讲就会显失公正,这与“撞了白撞”的道理基本相同。因为在任何一起事故中,机动车的损失都会小于行人。

  二是认为现在保险业还不够发达,“机动车负全责”原则一旦成立,事故车主很可能会为此背上经济包袱。其实,这是一个与“机动车负全责”原则无关的问题,反映的只是保险业的滞后,特别是在第三者险的赔付方式上的落后。这样,我们需要的是保险业的尽快提升,而不是对“机动车负全责”原则的放弃。

  三是认为如果在法律上袒护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则会养成他们道路违章的不良习惯。这一条也无道理。良好的交通习惯不是在机动车的“高速威胁”下就可以养成的,安全原则的着眼点应该是人的安全,离开人的安全,谈道路的畅通是毫无意义的。

  在公开征集意见中,“以人为本”难胜“以车为本”的问题需要警觉。在任何社会规则的制定中,当把人和人的生命摆在首位时,就难免会和物质至上者的观念相冲突。没有经过严肃的较量与忠诚的捍卫,“以人为本”的观念时时都会受到威胁。

  问题争锋:驾驶人为违章行人买单公平吗?

  典型案例:

  2004年5月9日晚上8时55分,行人曹女士步行进入宣武区南二环主路,由北向南横穿马路,此时刘某驾驶“奥拓”牌小客车在二环主路左侧第一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当刘某发现曹某横穿马路时,采取紧急制动,但小客车还是撞倒了曹女士,致曹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经现场勘查判定:该女子穿行二环主路属于违章,但奥拓司机在最内侧车道行驶亦属违章,应负同等责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首例行人违章死亡案件昨日在宣武法院二次开庭,司机一方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不服。

  死者家属:将司机刘某告上法院,索赔近24万元。

  司机不服: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死者横穿二环路,死者的行为是违法的,司机只是违章、违规,双方“犯错”的程度不一样,法律地位也不一样,就不应承担“同等责任”。本着公平人道的原则,愿意作出适当的补偿,承担30%的责任。

  交管部门:该事故适用新交法“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此案,市交管局副局长王立说,新交法与旧交法的显著区别就是“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分开的,赔偿责任划分为“过错原则”。肇事司机和行人的责任应该“五五分成”。在该起事故中,行人横穿马路,违章在先;奥拓车在最内侧车道行驶,且地面刹车距离20余米,表明当行人在二环上出现时,驾驶员应该有机会采取措施,避免这场事故。所以,驾驶员必须承担一半责任。

  故事启示:一个外地打工的男子,娶了一个有精神病的老婆,一天,他带着老婆横穿四环,他先过去,然后招手叫老婆过,结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婆被飞速开来的汽车撞死,该男子最后得到几万元赔偿,回老家了。后来该男子用这笔钱盖了新房,娶了个新老婆。不过是一则故事,但却有些讽刺意味儿。

  司机反对负全责:“开上车就是面临危险”

  有人说,相对于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来讲,机动车方就是强者。人的生命重于一切,任何侵犯到人身安全的事情我们都要禁止,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北京北太平庄发生的那起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同样受到了威胁:一辆桑塔纳2000行驶到北太平庄立交桥北侧时,为躲避一横穿马路的行人,撞在隔离带的栏杆上,整个车翻滚着底朝天砸在反向车道上,司机头部和腿部受轻伤。这时环顾四周,横穿马路的行人早已不见踪影。交警最后认定事故为单方事故,司机负全责。遇到这种情况,司机的人身损失和车辆损失只能由自己买单,而违章的行人,什么责任都不用负。

  这个时候,同样是生命受到威胁,司机的生命难道不值得同情吗?

  “我同意以人为本,但我更希望处理交通事故时要公平。”一位老司机说,“只要有过错,不论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应当为其行为付出代价,让机动车方适当多付出或者承担部分无过错赔偿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要按现在的规定,恐怕吓坏了驾驶员,纵容了骑车人、行人,现在不是碰瓷儿的多了吗?这就是弊端。”

  过路行人:“即便行人违章,也只承担罚款。”

  一位曾经因闯红灯而与机动车相撞的行人心里有些愧疚:“当时因为我闯红灯,结果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上,本来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但最后,交警罚我50元钱,却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我1000元的医疗费,我心里非常内疚。” 

  北京一律师: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我们尊重法律,只要法律生效,我们就要遵守。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会过时,会有规范不完全的地方,也会有理解上的偏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没有问题,造成现在这种不公平局面的原因是理解问题,是执法部门对法律的理解产生了偏差。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还是希望法律不要偏心眼儿。

  网上调查结果:从8月9日至15日,《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市民征集意见,其中第69条第2款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备受关注。截至12日下午5时,在网上调查中,认为此规定不合理的投票占90.60%.这些市民认为此规定容易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对机动车司机不公平,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原则。但也有8.94%的投票者认为此规定合理。他们认为,第69条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理念。(常 红)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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