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同意。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司机也是人,只不过其受到过专业的交通意识和交通法规的培训而更容易遵守交通规则。制定法律的目的应该是加强对守法人的保护,同时严惩违法行为,而机动车负全责的的条款实际上和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是相违背的。不要将司机一般在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的人道主义赔偿和法律相混淆,更不能以守法人的不幸换取违法人的心里平衡。
【原帖】机动车撞人负全责,这条法律的出台本身就有问题,只是披着“以人为本”这一好听的外衣来迷惑人,转嫁责任,从根本上讲他是违反宪法的条款,机动车没有违法也要负全责本身就不应该出台,不要认为出台了就是合理的,错误的就必须纠正,这样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否则难免发生一些人为的“车祸”,个别人从此可以“致富”了,奥拓判赔20万,奥拓车主注定要受穷了,而”受害者“的家属可以发一笔财了,但他仍然不满意还要多索赔,违法的受益,合法的倾家荡产,这是以人为本吗?这简直是颠倒黑白!历史会证明这条法律是畸形的产物,是注定要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