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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人横穿二环被撞身亡 死者家属索赔2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09:45  北京娱乐信报

  “我觉得自己同样是牺牲品。”7月26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首例交通事故索赔案在宣武法院开庭。面对死者家属提出的20万元赔偿,在二环主路撞死行人的司机刘某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强调以人为本,从根本上否定了‘撞了白撞’,但规定的赔偿数额太高了。”

  5月9日晚9时许,安徽妇女曹某从菜户营桥横穿二环主路时,被飞驰而过的奥拓轿车撞飞。由于惯性,曹某的身体撞上挡风玻璃后,又滑过车顶摔在主路的中心隔离带上,最终不治身亡。

  交管部门到现场勘察后认定:曹某穿行二环主路属违法;事发时奥拓车在最内侧车道行驶,亦属违法;双方在违法行为上应负同等责任。交管部门的调解赔付金额为20万元,但司机刘某不同意。于是,曹某的丈夫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刘某诉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20万元。

  面对巨额索赔,司机刘某提出质疑。他认为虽然事发时地面刹车距离是26米,但地面刹车距离是在四轮抱死时才会出现的,这说明刹车没有问题,他已采取积极措施。死者横穿二环,他是在不得已情况下紧急避让,才驶上最内侧车道的。因责任认定书没有写明具体责任比例,曹某的丈夫认为刘某应承担八成责任。刘某则认为责任比例最多也就是三七分成,他可担七成责任。

  此外,事发后刘某已赔付了1万元,他不同意再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刘某说:“事发时我甚至认为自己没什么责任,最多判赔几万元钱。”但当交警认定责任后,他觉得自己“同样是牺牲品”。刘某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强调以人为本,从根本上否定了‘撞了白撞’,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赔偿数额太高了。”

  此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本市首例交通事故索赔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此案进展情况。

  信报记者谢德良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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