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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7月1日起实施欧II汽车标准 欧I标准车停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 16:50  北京晚报

  本报讯 (实习生南萍) 国家环保总局今天宣布,从今天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相当与欧洲2号标准的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简称国2标准)。“国2标准”与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1标准)相比单车污染物排放一氧化碳降低30.4%;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降低55.8%。新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机动车污染防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今天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国2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达到“国1标准”的轻型车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对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国1标准”型式核准的轻型车,各个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的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国1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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