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新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如今有了统一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 11:5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李青、通讯员张振华报道:广州人周先生今年4月1日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上周,周先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但保险理赔却一波三折。原来,按照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保险公司要赔付10万元;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5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于同日废止),保险公司的赔付要上升到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到底应该按哪种方法理赔?

  记者昨天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向保监会作出《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为身处这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指明“两条路”。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这类“未到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这就是说,对于持有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编辑:赵广喜)
yes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车友新闻专题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