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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具有约束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 12:50  中国汽车报

  有些人认为,产业政策只具有引导作用,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新的汽车产业政策,并不能叫停“拍牌”行为。为明确产业政策的法律效力,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湛中乐。

  对产业政策的性质,湛教授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反映出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由过去直接管理企业(比如说负责企业产品的产、供、销等渠道)向宏观调控产业和市场转变。国家产业政策兼有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性质,它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指导,有别于过去纯粹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它对某个时期某个产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湛教授肯定了产业政策的法律地位:产业政策既可以是对既有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又可以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在某些领域的具体化和明确化,这种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一起构成汽车产业的法律规则体系。有的时期法律并未作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国家产业政策往往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有些人认为产业政策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看法,湛教授明确指出,产业政策中的扶持、鼓励条款表现出政府非常明确的支持倾向,它对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应机构也有很强的约束力,此外产业政策中的限制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也是具有相当的约束力的,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必须一体遵守和执行。

  当问及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应当依据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停止车牌拍卖时,湛教授说:“从广义上讲,《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可以说是整个国家产业法律规则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我国目前所处阶段。也就是说,各地政府对汽车的收费除了要遵守现有涉及汽车方面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因此,从现在的规定看来,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拍卖车牌未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做法,是应当受到质疑的。不论从实体上讲,还是从程序上讲都可能存在问题。当然首先是程序上的问题。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颁布,意味着中央对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未经批准即自行拍卖车牌做法的否定。”

  针对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应当立即停止拍卖汽车牌照,湛教授强调:“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做法有其历史的综合性原因,应该说是在特定时期在解决汽车与道路交通设施等供需矛盾时的一种应急性的管理方式和手段,明显带有局限性。新政策颁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取消对汽车车牌进行限制和拍卖的做法。但由于上海市政府实行车牌拍卖已经有十几年时间了,也颁布了很多有关车牌管理的办法。所以需要作必要的调整。

  上海市政府可以根据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改变现有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旧的规定。但应当尽快制定并公布停止车牌拍卖的日程表。”

  最后,湛教授还指出,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颁布,表现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利用稀缺资源牟利的否定态度,并且这种态度还将继续反映在以后的政策制定上。姚蔚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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