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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能继承车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 09:47  新闻晨报

  1997年,朱某的摩托车被盗。当时就向警方报失,不久朱某亡故。如今摩托车牌照可转为机动车牌照,因此,妻子李女士想把摩托车牌照让儿子继承。

  为此,李女士带着公婆到浦东公证处川沙分部进行继承权公证,但机动车管理部门对公证材料不认可。今年4月,李女士又到浦东公证处,公证处最初受理了,但一会又说不能公证。为问个究竟,李女士昨天拨打了晨报法律热线。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前提是被继承人遗留有合法财产,有明确继承标的。被继承人朱某的摩托车包括牌照在其死亡前已失窃,不能再作为继承标的被继承,而机动车牌照及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既非民法意义上的“物”,又非债权,也不能认定为其他合法财产。但鉴于摩托车牌照转私车牌照以及可委托拍卖的特殊规定,公证处为李女士出具了协议书公证。由于相关部门不采纳协议公证的方式,李女士又到本部办理公证。因李女士没有告知在川沙已办过公证,故公证员受理了此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要求,因此当天下午就通知李女士不能受理。

   □晨报记者黄继抗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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