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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产业政策明确反对阻碍私车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 09:28  东方早报

  东方早报记者 钱婵娟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即日起停止执行。备受关注的汽车消费政策终于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一起捆绑出台。

  有权拒交非经营性费用

  不过,在之前最新修改稿中明确规定“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各城市政府要积极研究城市交通资源平衡发展的政策和方法,但一律不得采取对汽车牌照实施限量、拍卖的方式阻碍个人汽车消费”的说法,在昨天正式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提法有所改变。

  昨天正式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十二章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注册只需提交规定凭证

  该规定没有像修改稿那样明确规定汽车牌照不能拍卖。那么,这是否意味汽车牌照拍卖不违反此规定?国家信息中心发展研究部副主任张宇贤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不能只针对一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他认为,新规定所要反对的是所有阻碍私车消费的行为。

  据了解,在第十二章,即汽车消费章节的第七十二条还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或授权规定应当提供的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有关税收凭证、法定保险的保险费缴费凭证、年度检验合格凭证等)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额外要求提交其他凭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增加查验其他凭证。汽车消费者提供的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显然,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相吻合。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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