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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道路运输条例:给你系上“安全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10:40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30日签署第40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该条例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一]客运驾驶员:须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者,才可担任客运驾驶员。

  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是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是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解读二]擅自改装车辆将受严惩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司机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司机,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解读四]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招标

  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做出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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