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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有新规 交管部门重新界定36种情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 18:08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王远 通讯员杨国平) 交管部门今天发布通告说,从今年6月1日起本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有了更明细的规定,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管部门重新界定了36种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通告》指出,快速处理包括简易程序处理和自行协商处理两种方式,其中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适用一名交通警察出现场的简易程序处理,尽快恢复交通。之后交通管理部门再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通告中所罗列的各种情形,有的是专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而新制定的,如交管部门专门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事故如何快速处理做了详尽的规定。通告第七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通告新公布了36种交通事故的情况,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并规定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在去年发布的通告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之一被描述为:“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让人觉得非常拗口;而这一次交管部门将这种情况解释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用词准确而且逻辑严密。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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