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去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修改稿已是面目全非,其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高度认可中国汽车营销模式应走汽车品牌专卖制;二是明确规定可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二级网点或展厅;三是对颇受争议的进口车销售网络与国产车销售网络能否合一问题只是一语带过。
本报独家获悉,最新版本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现已悄然现身,正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经过几易其稿,比起前一个版本来说,这份修改稿已是面目全非。修改稿提出,办法“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提出了开始实施的时间表,足见这个最新版本的分量和急切之意。
业内人士称,虽然这份最新的修改稿还不是正式出台的文本,但它传递出我国汽车经销模式改革的一些信息和方向,国内汽车生产制造商和销售商或许可以从中看到国家对汽车经销模式的政策走向。
记者注意到,与去年4月底在业内掀起轩然大波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相比,修改稿更为具体和翔实,其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高度认可了中国汽车营销模式应走汽车品牌专卖制;二是明确规定可在汽车供应商指定的市场经营区域内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二级网点或展厅;三是对当初颇受争议的进口车销售网络与国产车销售网络能否合一问题一语带过。
长期以来,有关中国汽车营销模式的大讨论在业界“经久不息”。中国汽车营销模式有没有规律可循?汽车生产企业该如何组建销售网络和实施管理职能?汽车品牌销售店的责、权、利如何界定?如何对汽车品牌销售进行监管?这些问题备受汽车业内人士、汽车制造厂、经销商的关注,也是最终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所要解决的根本。
就最新版本的修改稿而言,其中的“新意”又体现在何处?
由于修改稿没有对外公布,采访异常困难。许多相关人士均以“此问题太敏感”、“没有正式文本,现在谈不太合适”、“不方便透露”等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修改稿和意见稿较为明显的区别有两点。”一资深人士通过对比后表示:“其一,是进口车的销售网络与国产车的销售网络能否合用。”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国产汽车与进口汽车实行分营制度”;“经营国产品牌的专卖店禁止经营进口品牌,经营进口品牌的专卖店禁止经营国产品牌”。但修改稿中却出现了“同一投资主体可以投资多个汽车品牌销售店,但每个汽车品牌销售店都必须是独立法人”的字样。这是否就意味着有关“两网分营”的禁区正在慢慢开启呢?
事实上,两网分营的操作性不强。上海一进口车商告诉记者,不管国家是否进行限制,一些经销商已经在这么做,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好像是持默许态度。当然,从经销商的投资角度和回报率进行考虑,不限制最好。
代理几大汽车品牌的京城某汽车公司总经理则坦然表示,无论是进口车,还是国产车,当跨国汽车巨头完成在中国市场上的联合重组后,它所带来的是世界品牌,在中国也不例外。从这个角度看,两网问题本身并不存在。
“其二,是汽车销售商能否在有形市场设点,通过分公司或中介进行销售。”意见稿对此态度分明:“品牌专卖店应将特定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不得通过任何机构和个人销售或接受订单,也不能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展示或销售汽车。”修改稿则作了一些变通:“汽车品牌销售店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但经授权汽车供应商特殊允许的除外。经汽车供应商以授权书方式批准的,可在汽车供应商指定的市场经营区域内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二级网点或展厅。”
“这是修改稿的一大进步。”北京某有形汽车市场总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有没有必要设立二级销售网点或展厅,并不是厂家或经销商说了算,而是由当地的经济文化以及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他说:“一般来讲,经销商在布点时首先考虑到的是经济效益,因此,他在设立二级销售网点或者展厅时,会对其地理位置、辐射范围、人气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这不仅仅是对经销商的考验,也是市场竞争使然。”
反对的声音也不在少数。接受记者采访却再三叮嘱不能具真实姓名的一分析人士说:“修改稿中不完善、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太多。比如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游戏规则下,国家是否还有必要制定政策法规来规定中国汽车应该怎么卖?其次,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如何保障汽车经销商的权利等。”
记者采访到的几位汽车制造企业负责人均对汽车品牌专卖的营销模式提出质疑。“我们在讨论汽车营销模式的时候,主要看的是市场销售主流。如果60%以上的销量是通过品牌专卖的方式完成的,其他的营销方式就无法对市场产生影响和冲击。”上海某汽车生产企业负责人如是说。
该人士甚至比较尖锐地指出:“不客气地讲,这也可以看出有关部门打着加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幌子,偏要在市场行为中打上政府的烙印,实际上是没有跳出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干涉市场行为的圈子。”
“我们出台一项法规,首先要看其出发点是什么。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防止‘倒车’现象,国家根据需要推出了轿车经营权审批制度。但到了目前,形势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汽车已属供求平衡的产品。因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应该由汽车厂家自己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实行优胜劣汰。”他说。
对此,北京某汽车咨询公司资深分析人士有自己的理解和看法:“现在,汽车制造企业要生产一个新产品,就必须上产品公告。按照修改稿的意向,今后销售产品时,还得上销售公告,这不又绕回行政审批的老路了吗?”
他说:“应该注意到,有人对汽车还是有一种特殊情结。现在卖汽车不是什么神秘的事情。从本质上来讲,汽车跟土豆、青菜一样是普通商品,老百姓有没有、经销商怎么卖都无所谓。它不像黄金白银水电燃气那样关系国计民生,干吗非得要国家干预指定方式经营?老百姓可以没有汽车,但不能没有粮食。如今,国家对粮食都放开了,难道可有可无的汽车比必不可少的粮食还重要?一个普通的商品被限制必须这样那样卖,实际上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正当权益。”
同时,他还对修改稿中的第三章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汽车品牌销售店的营业执照进行专门登记,乘用车品牌销售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中统一为品牌乘用车销售及服务;商用车品牌销售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中统一为品牌商用车销售及服务”规定提出质疑:“工商部门也在改革。如在许多地方的营业执照不再限制经营范围,都注明可自行选择,只是标明一些特殊行业如烟酒需要前置审批条件的除外。修改稿中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使汽车经销商没有发挥余地,承担的风险加大,不利于市场竞争。”
不过,这份最新的版本也还只是一份修改稿而已,最终出台的办法究竟如何还需拭目以待。“修改稿提出今年6月1日起实施,目前来看是不可能了。单从近年来这个办法的核心在不断改变来看,汽车品牌销售管理政策充满变数,国家有关部门及行业单位对此仍然是举棋不定、举棋难定。”该人士最后说道:“这是好事。这么重要的政策就应当多研究、多听取各方意见,不断修改,才能保证最终出台的办法能真正促进中国汽车业的发展。”(记者 葛帮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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