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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企业不是裁判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 19:20  新浪汽车

  当我们形容不正当竞争时,常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比喻。在五一“黄金周”期间,个别品牌竞不择手段。于是,出现了一次参赛运动员给其它对手“打分”并得以实现的事件,在汽车行业中开了一个不光彩的头。

  最近,某品牌自己撰写了一篇稿件,通过公关公司,在各媒体进行了刊登。文中以貌似公正的对比,对自己大加赞赏,而对其它几个品牌所谓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有意的夸大和诋毁。该文刊发后,业界和媒体界纷纷给予了谴责。

  市场竞争你死我活,营销策略鱼龙混杂。各厂商在媒体上宣传自己产品优势、特点,无可厚非,但在赞扬自己的同时,非要贬低别人,这就令人难以理解了。这类稿件的刊登,它不同于本报记者由于种种原因撰写稿件有失偏颇;也不同于因产品问题而被媒体曝光的负面报道,而是由厂家单方操纵,对竞争对手进行评价,在媒体直接刊发。姑且不说有没有对比性,也不论这种“评价打分”准确与否,单就说这种行为本身就不正当、程序错误。做为厂家来说,它本身就是一个参赛的“运动员”,非要充当“裁判员”,而给竞争对手“打分”,压根就没有客观基础,这种“托儿”的行为,谈不上评价的公正性。

  仔细分析,充当“裁判员”厂家所采取的行为,其目的无非有二。一般来说,大品牌对此不屑一顾,大凡采取这种把戏的,均是些不甘寂寞,想闹出点动静的小品牌,向强势品牌靠拢,引起争论,借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其二,通过贬低同行,影响读者,误导用户,以便达到遏制对手增长的趋势,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其使用的手段,以“买版”、“交费”的形式实现刊发,则更是“剪不断,理还乱”。

  媒体是舆论的喉舌,是维护客观、公正的一个平台。按说它应该充当一个“裁判员”的角色才是,广告有《广告法》、新闻有新闻的规则,不应被某一方所利用,褒一方,贬一方,对这种“小孩子的把戏”,应有所鉴别。以新闻形式刊发的稿件,不论对方“出价”如何,也应严格把关,认真校对,保证公平。从深处讲,这实际上是有偿新闻带来的祸害。

  做为被贬低一方,无疑是凭空吃了一“闷棍”。面对这种情况,自然愤怒,但不能失去理智,这时尤其需要冷静。如果奋起,反击以牙还牙,“以彼之道,还彼之身”,冤冤相报打起“口水战”,它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形象,也会破坏竞争的秩序,更重要的是正好落入对方圈套。

  对付这种不光彩的竞争,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不受此干扰,有一个宽宏的度量,“大人不记小人过”,而继续认认真真做市场,在产品的宣传中以摆事实、讲道理方式,让读者、用户清楚自己的优势。如果对自己造成严重后果,则应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赢得市场最终靠的是产品的高性价比、用户的口碑,虚假宣传、蒙蔽读者必定不能长久。“搬起石头”诋毁别人的最终会砸了自己的脚。(商玉)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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