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开禁”从事外贸活动将刺激今后个人投资外贸的热情,但这种投资,更多地将集中于服装、皮革、玩具等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上,像汽车经营这种比较特殊、占用资金大、售后服务复杂的业务,似乎并不适合充当自然人从事外贸的“用武之地”。
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十五号主席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新外贸法与现行1994年版的外贸法相比,修改幅度很大,除一些原则性规定外,大部分内容都有变动,其中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外贸经营者的范围、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国营贸易和进出口许可等三大方面。在“外贸经营者的范围”方面,最突出的变化在于: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作为自然人的普通老百姓将可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
这意味着7月1号以后,普通百姓以个人身份依法登记后,将可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具体到汽车业而言,新外贸法的颁布,是否意味着以后自然人也可以从事进口车的销售?是否会对目前的进口车经营格局带来改变?
对此,一位长期从事进口车经营业务的某国营大公司老总对本报记者说:“这个问题非常复杂,目前还存在一个小轿车经营权的问题,这个规定目前并没有废除,因此,进口车业务不是能够说做就做的。我认为,新外贸法的规定在更多意义上,是一个更为长远的东西,具体到汽车,还要看国家在汽车品牌管理办法、汽车产业政策方面将会出台什么新规定;再说,新外贸法与汽车经营资格既有管理体制之间,也会有个衔接的过程。”
他表示,这个问题目前非常敏感,不愿意深谈,并请求记者发表文章时隐去他的名字。
这位老总的谨慎态度,是否意味着新外贸法的规定与进口车经营既有管理体制之间存在着矛盾?个人从事进口车经营难以实现呢?
自然人经营进口车“戏不大”
目前,国内企业想从事小轿车销售,必须具备由国家工商总局授予的小轿车经营权;而要销售进口车,还必须通过进口车经营资格认证,取得配额许可证,没有配额许可证,就会成为走私车。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说:“从本质上来讲,目前已经有个人在经营进口车业务,只不过是以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这种形式来表现的,而不是自然人,如中润发、亚之杰等就属于这种。目前我们的进口车代理商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这些人,外商在挑选代理时,很多时候更倾向于民营、私营企业,而不是国营单位。现在,新外贸法的新意在于提出来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一样,可以从事外贸活动了,改变了过去那种不看好‘个体户’的做法。但我认为,由于经营汽车存在资格问题,因此自然人从事进口车业务不太可能,自然人怎么取得小轿车经营权?如何取得进口车经营资格?即使他具备这样的条件,仅仅作为一个自然人,外商谁会跟他签订合同?谁会相信他的信用?”
贾新光说,目前外国汽车商大多在中国建立有大区代理、二级代理等,经销商须从它们那里拿车,自然人不太可能取得这种代理资格;另外,经营进口车需要很大资金量,假如你进口100辆车,涉及的金额可能就高达五六千万元,自然人哪能有这样大的资金实力?哪个银行敢贷款几千万给一个自然人?退一步讲,如果某个自然人能把这些问题都解决了,证明了他的实力,那他为何不干脆注册一个公司来经营进口车,不是更方便、更易于开展业务吗?“我认为,自然人不适宜于做汽车销售,因为汽车经营是个非常复杂的东西,它不但需要经营资格,还有售后服务、召回、三包等复杂问题,自然人经营进口车,这些问题肯定没法解决。”
他认为,目前进口车还存在配额许可证,但当配额取消后,今后汽车进出口的源头就会转移到外国汽车制造商控制之中,而不是现在拥有配额许可证的几家国有汽车进出口公司手里。今后,外商可以直接在中国布销售网络,而不必依赖于这几家公司。这意味着以后你想经营进口车,必须从外商那里拿到代理资格,自然人拿到这种资格的可能性不大。
“进口车经营需要出台一些专门规定,例如报关问题,应该确定由外国汽车制造商的中国公司或它指定的总代理统一报关,这样做的目的不是说让外商垄断,而是可以方便管理,让外商掌握其进口车的流向,跟踪服务。如果谁都可以报关,就会造成混乱,现在大量存在的‘水货车’问题必须避免。”
目前,中国的进口车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水货车”。所谓“水货车”,行内的人把它定义为“有正当进口报关手续,但不是通过厂家指定代理商(四位一体专卖店)销售的进口车,厂家不对这些车辆提供质量担保,在特约维修站不能得到常规的保养维修服务”。当车辆出现质量缺陷需要召回时,由于这些车的档案并不在指定经销商手里,所以也不在召回之列。
过去汽车的进口权完全在国家手里,进什么车,进多少都由几个大的国营进出口公司如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等掌握,并由这些公司对进口车辆提供售后服务。但是随着进出口经营权的放开,许多股份制和民营企业都有了进口汽车的资格,进口车的来源就变得非常复杂。有的厂家出于自身的考虑,对中国市场进口的汽车品种非常有限,远远满足不了消费者对个性化的需求。此外有的经销商由于规模小原因等无法拿到指定经销商的资格,但是又想经营进口车,就只能通过其他渠道到另外一些国家去进口汽车,这两种原因一起发挥作用,就为水货车提供了很大的市场空间。
进口车经营门槛依然很高
目前进口车经营资格认证的条件有五条:一是进口车经营资格,二是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三是轿车经营证,四是良好的销售记录,五是国外有畅通的供货渠道。可以说,这五个条件基本上将自然人拒于进口车经营的大门之外。
目前,经销商要获得汽车配额进口许可证,首先要申报,路子有两条:一条是国家有关部委所属公司,可找各自对应的机电进出口主管部门,然后向商务部申请;另一条是各省市的公司,可向当地外贸主管部门的机电办申报,最后汇总到商务部申报。
2003年7月30日,商务部印发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其中规定: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由商务部指定的授权管理机关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惟一有效凭证,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另外,尽管从2002年开始,国内就有传闻说“小轿车经营权”将放开,但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员却再次重申,轿车经营权短期内不会放开。因此,自然人如果想从事进口车经营业务,短期内难以避开“小轿车经营权”这一政策壁垒。
小轿车经营权是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后期的特殊产物。在计划经济年代,汽车被视为生产资料,并成为国家重要的统配物资,小轿车与当时的许多产品一样长期供不应求、极为紧缺。因此,国家出台“小轿车经营权审批制度”,对小轿车的经营权集中管理、统一分配,经营小轿车需经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原)国内贸易部批准,以达到控制与限制的目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设定小轿车经营权起到了维护社会和市场秩序的作用。
如今,尽管轿车生产厂家不断增多,产品种类不断丰富,轿车已经从一种供不应求的、主要用作生产资料的稀缺商品,变成了年产销量已经超过200万辆、私人购车渐成主流的生活消费用品,但是由于轿车价格昂贵且后续服务较长,小轿车的经营者必须要具备资金、场地、服务等条件,才能保障消费者利益。因此,以自然人的身份很难获得“小轿车经营权”,这实际上剥夺了自然人从事进口车业务的生存土壤。
新法的意义在于长远
根据2004年版的外贸法,今后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一样,都可以依法从事对外贸易。这是中国在25年时间中逐步放开外贸经营体制所迈出的一大步,也可以说是把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门槛完全取消。
商务部官员认为,个人经营外贸的条件现在已经基本成熟,但新版外贸法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进出口贸易。事实上,经营外贸仍然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包括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及到海关和银行完善相关手续等等。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说:“新外贸法并不是说就没有任何限制了,任何一个自然人,我带来东西拿到国内就能卖。”
自然人“开禁”从事外贸活动将刺激今后个人投资外贸的热情,但这种投资,更多地将集中于服装、皮革、玩具等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上,像汽车经营这种比较特殊、占用资金大、售后服务复杂的业务,似乎并不适合充当自然人从事外贸的“用武之地”。
有官员认为,现在很多个人都以私营企业的形式从事对外贸易活动,而且在享受优惠、进入门槛方面也逐步放宽。所以,因此,尽管自然人从事外贸活动开禁,但以个人身份投资外贸的现象短期内并不一定会有太大动作。
实际上,这种纵观全局而得出来的观点,与现存的进口车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非常契合。一些有实力的个人,已经通过私营企业、民营企业这种形式在从事进口车经营,并成为这种外贸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力量。如今,自然人若想在短时间内突破小轿车经营权、进口车经营资格、外国汽车品牌代理权、售后服务保障等问题,并不十分现实。
正如本文开头那位老总所说,新外贸法确定的是一个方向,目前,汽车产业政策、汽车品牌管理办法仍未明了,轿车经营权仍未放开,外国汽车制造商正努力将进口渠道整合后掌控在自己手中,诸多现实表明,自然人经营进口车目前还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想法”。(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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