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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还交不交养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 10: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王炘报道:广州市民凌先生的摩托车去年9月被盗,今年3月26日,他到公路规费征稽所办理车辆养路费报停手续。征稽所要凌先生在补缴今年1至2月的摩托车养路费和滞纳金后,才为他办理养路费报停手续。凌先生认为车辆被盗还要交养路费,这不是要失主为偷车贼“埋单”?为此他于本月5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法院今天立案。

  凌先生称,去年9月他的摩托车被盗,当时报了案。车辆被盗半年,眼看找回无望,今年3月26日,他持派出所开具的车辆被盗证明到越秀征稽所办理摩托车养路费报停手续,该所要他补交今年1至2月的摩托车养路费和滞纳金后才能出具《车辆被盗登记单》。凌先生认为,摩托车被盗仍要交养路费是没有合法根据的,我国《公路法》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养路费。而他已经没有了摩托车,依法是不应缴纳养路费的。于是他希望法院撤销征稽所征收1至2月养路费34元的行政行为。

  凌先生认为,对失主不及时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有关部门可以作出相关的处罚,但处罚失主迟办停征手续与征收养路费完全是两码事。

  凌先生还说,他在本月5日到东山区地税局办理“车船使用税”报停手续时,税局没向他征收今年1至3月的摩托车“车船使用税”,税局人员很明确地告诉他:车辆被盗后至办理停征这段期间,是不须缴纳“车船使用税”的。他说,同样是政府部门,对市民车辆被盗后的税费缴纳问题,有着截然不同的行为。

  据悉,车辆失主状告公路规费征稽部门征收被盗车辆养路费的案件十分罕见,该案对于车辆失主和公路规费征稽部门有着现实的借鉴作用。

  专家说法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李永祥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21条第4点规定:“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暂不能行驶的车辆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缴费义务人在1个月内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第21条第5点规定:“除被盗和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可清退次月起的养路费外,其余车辆办理报停不予退费”。对于被盗车辆缴费义务人不及时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法律和法规并无明确的处罚规定。被盗车辆车主不及时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被盗后至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前的养路费,是否应该征收,是否属于“拖、欠、漏、逃养路费”,值得商榷。李律师认为,法律和法规规定了被盗车辆停征养路费,而对于被盗车辆缴费义务人不按时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是否应当处罚,处罚的标准,建议在法规中予以明确。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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