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我国将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在此消息发布后,有关人士又透露,下半年还将出台汽车的“三包规定”,也就是已经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这项规定是汽车消费者热切盼望已久的。“汽车三包规定”会给消费者带来什么?它与“召回制度”有何不同?近日记者专访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中心副主任张恩荣。
据张恩荣副主任介绍:“召回制度”是针对缺陷汽车产品提出的。缺陷汽车产品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汽车产品。而一般召回是指:以更换、修理缺陷部件为主要特征。汽车召回对消费者是免费的,但召回不等于退、换汽车。
“汽车三包规定”主要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和责任。“汽车三包规定”将要打破我国汽车产品历史上只有“一包”的局面。不仅要解决“汽车三包规定”期限内包修理的问题,还将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某种性能性故障(主要是总成),经多次修理或多次更换零部件,仍不能有效消除性能性故障,消费者可根据维修者提供的维修记录(满足相关特定条件),提出汽车退、换的问题。但是,“汽车三包规定”执行起来,会比家电、手机、电脑的“三包”执行困难更多,根据目前解决汽车质量纠纷的情况分析,感觉可能发生矛盾或阻力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一难:新变旧贬值
购买汽车后实行登记制度,新购买的汽车,只要办理手续、上了牌照,汽车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就存入交通部门的档案中,于是,这辆车如果符合退、换车条件,办理了退换手续,不管事后对这辆车如何修复,即使能达到新车标准,也不能在新车市场上销售,只能流入二手车市。这样造成的贬值损失会达到总车款的20%左右,因此,在没有“汽车三包规定”时,退、换车几乎不可能,今后“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对于退、换车也会把握得十分严格,在操作过程中也一定会受到汽车销售商、厂商的抵触情绪。
二难:谁来界定?
过去解决汽车质量纠纷总是集中在对问题汽车的退、换上。“汽车三包规定”会列出退、换车的条件和范围。但是,汽车发生性能性故障的原因很多,既有可能是生产制造的缺陷,也有可能是消费者使用、维护、保养不当产生的,双方产生争议由谁来界定?在质量责任认定上消费者是弱者,可是,退换车要凭维修记录,汽车生产厂的维修人员能否实事求是?由谁来对有利益关系的维修者实施监督?因此,“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仅靠企业自律不行,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的检测手段也要跟上,只有责任分得清,措施才能到位。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销售商、制造商又拒绝执行“三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甚至媒体曝光。
三难:替代车或补偿
汽车长时间维修不好,应该考虑给消费者提供替代车或经济补偿。过去消费者与生产者常在这方面产生纠纷,但消费者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情况很少。原来汽车多为公车,被认为是生产资料,汽车修理都是公家买单,牵涉到一些修理费用、耽误时间都算在公家的账上。现在私家车多了,汽车也成为一种消费品,消费对象发生很大变化,私人购车已经占总购车量的90%。如今汽车质量、维修服务一定要跟上,否则消费者花十万、几十万元买辆车,三番五次进修理厂,一修就是三五天,造成相关损失都要由消费者买单,他们一定不答应,谁来赔消费者这方面的损失?“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后,肯定要考虑消费者这方面的权益。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销售者、生产者、维修者可能对提供替代车或经济补偿没有精神准备,对这种售后服务备用金考虑不足。“汽车三包规定”一旦出台,消费者因购买有质量问题汽车造成经济损失,提出经济补偿在所难免。交通费、租车费、误工费按什么来计算?是否能够达到双方接受的程度?这方面也是“汽车三包规定”操作中的难点。
从维护我国汽车消费者利益着想,从促进我国汽车业健康向上发展考虑,希望“汽车三包规定”尽快出台,但我们又希望法规出台前力争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修理者等多方面意见,尽可能考虑周全。出台一个“汽车三包规定”,想一下解决所有问题不太现实。需要在执行“汽车三包规定”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对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汽车三包规定”迟迟不能出台也是基于以上难点,相信有关部门正在努力寻找解决难点的妥善方案。(本报记者陈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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