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和您的家人出行、工作、生活的安全保护伞,物超所值的安全保障。
保险费和投保人范围:
每份150元,每人最多投保两份。
非常驻北京地区人员和高危险职业人员,不得投保本保险;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如果投保,必须同其父母之中至少一人同时投保本保险;75周岁以上人员不得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费交纳日次月一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保险金额(每份)
一般人身意外伤害(含自驾车)保险金额:每份10万元。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份25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每份5000元。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凭证上“一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一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5倍,给付意外伤害残疾或身故保险金,当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5日内开始治疗的,就其因该意外伤害在区、县级以上医院治疗,所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意外伤害金责任。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受益人的指定
本保险的受益人均为法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保险单、保险卡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病症的中文名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药费须附处方)及结帐单明细表;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六、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本保险的未尽事宜,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新千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二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三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四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五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六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七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拇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起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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