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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退换”将被打破 “三包”被列入立法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 09:54  解放日报

  过去,记者经常会听到一些汽车消费者抱怨:“汽车跟冰箱、洗衣机一样是消费品,但为什么遇到严重质量问题时却不能退换?”针对这一疑问,记者曾询问过部分经销商或厂商,得到的答案几乎相同:只能根据故障情况帮你修理,我们没有换车的先例,更不用说退车了。

  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这种汽车不能“退换”的历史行将结束,继汽车召回制度出台后,更加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汽车“三包”制度目前已进入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并有望年底出台。

  3月15日,国内汽车召回制度一出台,效应立即显现。3月19日,雷诺汽车主动对国内汽车消费者发出通知,决定对其1999年前后在中国销售的雷诺ES-PACE太空车实行召回。消费者都为“召回”制度的出台感到欣慰。然而,有关汽车专家表示:“召回制度出台固然是好事,但‘召回’只针对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汽车中普遍存在的缺陷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汽车‘三包’才更具实际意义,因为大部分情况下,消费者遇到的汽车质量问题是偶然随机的,而且各不相同。”

  “不能退换”的原由

  消费者用辛苦积攒的几万、十几万元钱购买的新车,尚未正常使用就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提出更换或退车的要求情有可原。但对于汽车经销商来说,退车换车必然会带来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自然不太情愿,更何况车的质量问题一般而言都是厂方造成的,经销商谁愿意代人受过?

  对于厂家来说,汽车在我国属于登记备案产品,不管何种原因,退回的车只能流向旧车市场。因此,无论是退车还是换车,厂家都要为之损失万元甚至几万元,自然不愿轻易“换车或退车”。所以,即使是新车,只要上了牌照,厂家对用户的承诺只是包修理,没有“包退、包换”一说。

  之所以能这样做,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规没有明确,厂家、经销商可以打“擦边球”。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实际中,汽车商品由于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费者自从购买之日起,就必然加入到长期的保养、维护行列。但是,由于汽车商品目前尚未纳入政府部门制定的“三包”目录之中,如果产生投诉纠纷,消费者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进行维权,一些汽车生产厂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有意制定出对己有利的“三包”条款,将汽车的退、换、修要求订得苛刻、模糊,让人难以适从。厂家的“三包”承诺也就形同虚设了。

  由此,一旦“三包”法规出台,消费者便是最大的受益者。此前,由于信息不对称,由于缺乏相关政策法规的保护,消费者处在事实上的弱势地位。“三包”法规的出台,便能有效改变这种状况。

  “退换”如何进行

  据悉,俗称汽车“三包”制度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目前已通过各方协商论证,并已进入立法程序。那么,按照这一规定消费者究竟如何来“退换”汽车呢?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业内人士。

  汽车产品“三包”制度指的是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并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草案中规定的三包有效期为:汽车使用2年时间或者行驶4万公里以内。在这期间,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或退货。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应当根据规定负责作出相应赔偿。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消费者可以退货。修理者在有效期内应当按照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1次的免费维护。同时草案要求制造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

  草案对经销商和修理者也作出了相关约定,比如要求修理者应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维修记录,并用书面表达形式交消费者,还要建立维修记录存档制度,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汽车的维修记录。

  近年来,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升温,但汽车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也大幅增加。据统计,仅2003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行政部门受理的汽车消费纠纷就达3566件,同比增长了50%。草案一旦通过,并予以落实,将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一些经销商、维修企业弄虚作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但是,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中国的“三包”由于充分征求了生产企业的意见,与欧美有关法规相比,对企业还是比较有利的。如草案中没有规定“不能判明原因的故障必须先免费修理好”,也没有规定“质量检验或鉴定的费用生产企业先垫付”,退货、换车标准比国外宽松得多。

  “退换”存在的难度

  汽车实行“三包”被列入立法程序,无疑值得消费者欢欣鼓舞,然而,这部法规的实施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困难还不少。

  对于厂商来说,“三包”法规出台面临的最大挑战,莫过于自身的产品质量与综合服务。目前在我国汽车业,真正抗得住“三包”考验的厂商,恐怕不会很多。指望在“年内”就有个脱胎换骨的提高,自然不现实。在这样的背景下,相关的立法与执法,就需要把较多的精力放在一些“事前预设”上。比如,汽车厂商降低承诺标准,用专业性极强概念用语故意模糊技术指标,或以加价或其它隐性收费的方式,向消费者转嫁因“三包”带来的风险成本;利用维权官司的立案、开庭耗时较长等因素,上演一推、二拖等……这些现象都需要相关部门“事前预设”并予以杜绝和防止。

  “三包”法规的出台,同时也可能引发一些其他问题。比如,一些消费者有可能会利用“三包”法规,将自己使用不当的过错,转嫁给汽车厂,因为对属于“非系统性缺陷,是随机、偶然造成产品不合格”的三包项目来说,目前的鉴定技术手段,对“质量问题”与“使用不当”还很难做出万无一失的鉴定。此外,一些竞争对手还可能会利用“三包”法规,雇人为竞争对手制造投诉,达到打压对手的目的……

  由此,“三包”制度真的要行之有效地贯彻,将取决于立法、执法、汽车产销环节、消费者等各方面的良性互动。

  链接

  汽车“召回”与“三包”区别

  针对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

  适用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

  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三包”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利益。(作者:记者朱君巍)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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