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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汽车三包究竟偏向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 09:13  青年时讯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显示,目前汽车方面的投诉最多的是产品质量,第二是售后服务。汽车质量问题占到投诉的百分之七八十。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统计,2001年北京市消协共接到汽车投诉27件,2002年受理汽车类投诉194件,2003年受理汽车类投诉近300件。

  ●北京市质监局12365热线去年共接到关于汽车及配件的投诉688件,比2002年的587件增加了17.2%。有关轿车和客车的投诉380余件,占总量的55%,其中大部分是私家车。

  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消息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望年内实行。日前,《规定》草案已经通过各方面的协商论证,并已进入了立法程序。“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汽车“三包”政策终于进入了实施的倒计时。

  然而,随着“三包”草案的出台,业内的争议也越发激烈。有观点认为,中国的“汽车三包”由于仅仅征求了生产企业的意见,与欧美有关法规相比,对企业还是有利的,如没有规定“不能判明原因的故障必须先免费修理好”,也没有规定“质量检验或鉴定的费用生产企业先垫付”;折旧按每行驶1000公里扣1%的车价计算;退货、换车标准也比国外不严谨得多。

  一位汽车行业的资深分析师告诉笔者,汽车投诉的处理,不仅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而且同时牵涉到厂家和经销商。以前汽车投诉由于无法可依,消费者在投诉中不仅难度大,而且成本也比较高。他还介绍说前几年,由于对消费者的投诉未能很好地解决甚至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他希望这次出台的“三包”能够倾听消费者的声音,为消费者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从已经能够公布的“三包”条款来看,进口车没有包括在内。部分进口车的设计不符合中国人的使用和驾驶习惯、不适应中国的路况、不能用国产的油料,而对于因此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一些国外汽车公司会以驾驶操作不当、中国路况差、油质不达标等理由搪塞敷衍、开脱责任,但“三包”草案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将使一些消费者维权艰难。

  在谈到对即将出台的“三包”的看法时,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说:“这个规定太照顾厂商了,根本没有照顾到消费者利益。”他说,“三包”规定的出台是应该听一下消费者的声音和意见的。他举例说,美国就有一个被人戏称为“柠檬法”的法律条文,专门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汽车商对该法非常不满,说没有考虑到他们的利益,然而美国国会还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通过了该法并一直执行着。

  对“三包”草案的缺陷,贾新光说,“《规定》中消费者没有知情权,如上家说汽车降价了,那么是为什么降价了,是那些配置改了,改在哪里,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另外在维修上没有具体规定,即使厂商答应给予维修,但没有规定维修的日期,商家叫你先搁置那里,那你就只能搁置那里,什么时候给你修好、维修期多长等都没有规定。”他还说,其实许多的条文只说厂商该怎么办,而没有规定厂商如果没有按《规定》办如何处罚。”

  对此,《汽车与社会》杂志社分析师周立群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她说:“我不完全同意‘三包’有偏向厂商的说法。”她介绍说,汽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世界上,其质量检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美国模式,全部交由厂商,国家只是负责检测;另一种是德国模式,厂商生产、厂商检测,国家只是在最后以抽样的方式检测部分产品。我国过去一直没有完整的检测机制,但有分散的一些检测机构,如公安局、质检局、原来的经贸委。但是一直没有相应的规定,具体在检测过程中都是各部门说了算,说谁生产就谁生产,说谁合格就谁合格。

  周立群认为,政府部门对汽车进行质量检测其实是有难度的,因为政府部门的检测都没有厂商自己的完善,厂商有从原料到成品出产一整套的检测设备。而且国家部门在检测上也不可能对其进行几万里的检测,还有部门多了,各自的利益也就产生了,今天环保总局说你环保不合格你就不合格,明天公安说你不符合道路某一运行标准你就不合格。她说,“我国应该在权限上有所界定,该谁管谁就得管,而且要管好,国家部门之间不要相互争权夺利。”

  从企业方面,周立群分析说,中国的企业有个特点,各个企业都是仅仅照顾各自的利益的,这方面国家应该有相应的统一条文来给予约束。她认为,在大批量的产品在质量上都没有解决好的时候,单个的产品出现问题想得到相应的保护那是不太现实的。国外就经常有汽车被厂商召回修理,而我国很少有。质量过关厂家可以生产、质量合格的车辆可以出厂,这方面国家应该有相应的检测。然而,我们国家没有,都是厂商说了算,而厂商也是你不鞭策他他是不会自动去做的。

  周立群认为,是整个汽车消费的政策体制对消费者不合理,而不是现在即将出台的“三包”政策。

  本报实习生桂衍民

  -小帖子

  汽车三包主要条款

  第一,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损耗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政策明确规定整车“三包”为2年或40000公里,以先达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应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在整车和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办理修理。由“三包”凭证上明示的修理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修理。

  第三,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应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四,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关键零件同一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或修理占用时间超过35个工作日,为消费者调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其“三包”期重新计算。

  第五,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不能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的,从早到晚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者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费用补偿。

  第六,按照本规定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者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但应减去消费者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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