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四年、十次研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发布,并从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儿。他们在避免因汽车安全隐患问题而引起的事故、故障,以及由汽车尾气、噪音等造成的公害问题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和标准,我国的《规定》从很大程度上脱胎于国外汽车召回的有关法规。
-追根溯源看国外召回法规
美国
美国的汽车召回历史最长,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20世纪60年代,一个叫拉尔夫的律师呼吁国会制订汽车安全法规,于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便在1966年应运而生。该法根据美国法典第49条第301章授权交通部属下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负责制订机动车的安全标准,并监督汽车制造商执行有关标准。
根据法规要求,当车辆发生与汽车质量相关联的交通事故时,车主可以向民间的汽车安全中心和交通部所属的公路安全局告发有安全隐患的汽车,经查证属实后,NHTSA就可责令汽车公司发出车辆召回通知。NHTSA还负责分析每年发生的几十万起交通事故,力求从中发现汽车制造上的缺陷。
该法规还要求汽车公司在发现汽车制造缺陷后5天内通知政府,并制定出一份包括通知买主、卖主的召回计划,NHTSA通过免费热线公布召回消息,为消费者提供广泛的汽车安全信息,并受理汽车安全性方面的投诉。至今美国已召回了总计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有过召回经历。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响或NHTSA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日本
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这一制度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对其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日本政府还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以及《机动车型式制定规则》等法规,严格规定了召回的程序、范围和处理方式等,并交专门部门负责执行。
为确保召回制度的有效执行,日本国土交通省采取了多种办法,对制造商召回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车辆进行监督管理。法律规定制造商每年都要进行自检,而国土交通省每年还要对汽车制造商进行两次例行检查。
国土交通省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最近10年来有关汽车召回的数据:如最近有哪些厂家在什么时间内,召回了哪年生产的哪种型号的汽车,这些被召回的汽车在哪些设备上出现了哪些问题,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等等。当消费者希望了解自己的汽车是否属于召回范围时,只要在数据库上输入汽车的制造年代、制造商、车型等信息,就可以进行查询。这种做法可以促进汽车制造商及时、主动召回有缺陷的车辆,对其进行维修处理,以进一步增强安全性。
一直以来,日本国土交通省对汽车制造商隐瞒安全隐患行为的制约主要依靠一年春秋两季的检查和各制造商发现问题后的主动汇报。绝大多数制造商在发现问题的初期就主动将车辆召回,以避免消费者遭遇不测及巨额罚款和索赔。但当制造商担心修理费用成为负担、大量召回的车辆会影响企业形象时,就会故意隐瞒消费者投诉、对存在隐患的车辆置之不理。2000年,日本三菱汽车工业公司隐瞒顾客投诉长达30年的丑闻被曝光,在日本引起极大轰动。据有关数据显示,三菱汽车公司故意隐匿不报的缺陷车共计达81万辆,其中因违反国土交通省安全基准而需免费召回和维修的就达62万辆。2002年4月,国土交通省向国会递交了《道路运输车辆修正案》。这份修正案规定,当国土交通局发现某一车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召回时,有权“命令”汽车制造商确实做到对其产品进行回收。新的修正案加大了对违反者的处罚力度,处罚金额由原先的100万日元上升到不超过2亿日元。
法国
法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也有了相当长的时间,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这一条款授权当局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不过,当局实际上很少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来进行强制性商品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行进行商品召回。只有当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当局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实际上,法国的汽车制造厂商在决定采取召回行动时并没有通报主管当局的义务,因为有关法规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主管部门公平贸易、消费事务和欺诈监督总局往往是通过专业杂志或有关网站来了解汽车召回的信息。据透露,法国正在进一步完善商品召回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预计在不远的将来,汽车生产厂商在决定对产品进行召回前可能也将像美国等国厂商一样首先通报主管当局。
-“中国特色”的汽车召回
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可以说大同小异,但也不可避免地带上了一些“中国特色”。
国家大法与部门规章
在一些汽车产业成熟的国家,汽车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出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如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日本的《公路运输车辆法》。而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规定》无法对其它部门产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关认证制度缺乏法律基础。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涉及制造、销售环节的有车管、工商、税务、交通、保险、质量监督等多个部门,因此需要有一个高于各部门的“国家汽车法”进行协调。召回制度本身应该说认真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专家支持系统、缺陷汽车管理信息系统、汽车管理信息系统、汽车产品安全标准体系、车辆识别代码(VIN)制度等等一应俱全,可是无奈自己“级别不够”,在实施上难免受到各部门制肘。随着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部门利益的争夺也异常激烈,部门之间的协调在这个时期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目前的《规定》没有纳入法律体系,消费者利益能否真正落实,往往取决于少数垄断部门是否愿意从自己的利益中分出一杯羹。
为何不直接出台一部高于部门规章的国家大法?据方案起草组人员称,他们最初也设想建立《道路车辆安全法》,但是走全国人大立法的路子,需要很长的协调等候时间,因此只能以规章的形式尽快出台。
罚则标准遭人诟病
《规定》中表明下列情况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消息一经公布,各方普遍认为罚额太低。业界人士认为,相对于汽车产品的高昂售价和高额利润而言,区区3万元罚款有时甚至不到一辆车的利润,难以达到惩戒的效果。对于车辆缺陷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3万元更是难以弥补,因为买了缺陷车的消费者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在美国,2000年5月2日,由于收到福特探险者越野车消费者的投诉,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开始对凡士通轮胎容易发生爆裂一事展开调查。2000年底,福特同意投资130亿美元进行该项回收,并为凡士通轮胎的两度召回事件赔偿了35亿美元。而在日本,如果制造商对缺陷车隐瞒不报、劝告后不执行的,则处以2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400万元的罚款。
针对最高3万元罚款太低的指责,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处负责人在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有两个原因,一是立法权限受限,《规定》属于部门立法,而部门立法是要受国家有关立法限制的,不能逾越最高权限;二是立法目的不是惩罚重在引导。如果汽车制造商发生隐瞒缺陷的行为,将在媒体上曝光,对厂商的信誉产生很大负面影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不是罚款,而是来自市场。
但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方面反映了部门规章的局限,另一方面,加大惩戒的力度才能更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毕竟掏光口袋里的钱更具威慑力,更让厂家心疼,这反映了主管部门对汽车企业的保护从某些方面来说仍旧高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另外,国外召回制度中往往有针对消费者的赔偿,而《规定》中只是阐明了主管部门对违规企业的罚款,没有提到违规企业怎样赔偿消费者。一位汽车界专业人士甚至说,这笔钱都装到部门腰包里了,消费者什么都没得到。
环保问题仍旧未提
按照国际上汽车召回的通用定义,汽车召回范围一般指的是涉及到汽车“安全和环保”的缺陷,也就是说当汽车存在隐患,可能导致汽车发生环保方面的问题时也应该召回。国外对汽车的环保非常重视,在进行汽车认证时,不但要通过安全认证还要通过环保认证。但在《规定》中,记者发现召回范围只是提到了“安全”,仍像去年的《草案》中一样没有提及到“环保”。据业内人士介绍,环保召回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为治理汽车尾气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欧美国家,汽车厂家需保证产品正常行驶5万英里8万公里左右后,尾气排放仍能达到环保要求,否则就要进行召回。而在我国,虽然也要求汽车在出厂后的一段时间里尾气排放达标,但没有在法律法规上硬性规定达不到要求将产品召回。专业人士认为,环保召回可以标本兼治,对新车和在用车的排放控制都有好处。但由于受国内汽车厂技术、资金实力等所限,目前正处在探讨阶段。
另外,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说明了《规定》实施初期的适用车辆范围,“考虑到管理经验和准备工作,为了稳妥开展工作,拟从载客的机动车辆(M类)开始实施。”这就排除了那些数量庞大的、非常容易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的农用运输车,那么当这些车出现问题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利益、确保环境不受污染呢?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如果严格环保召回的规定,在目前将造成很多车辆不能达标,召回数量过于庞大,企业难以承受。由于这个原因《规定》回避了存在环保问题的缺陷汽车的召回。
企盼“三包”
“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认为,《规定》出台固然令人欣喜,但汽车召回制度一般情况下是对汽车存在的隐患进行约束,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并不高,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者面对的众多问题更多发生在“三包”范围之内,“三包”对解决消费者投诉更具实际意义。召回无法制约在销售、售后、信贷等领域出现的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因此要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还需出台更多相关法规如“三包”(包修、包退、包换)规定。记者刚刚了解到,国家质检总局3月20日称我国的汽车产品“三包”制度有望在今年内公布并实施。目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已经通过各方面的协商论证,并已进入了立法程序。
-面对召回制度汽车企业反应不一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后,记者对各家汽车企业分头进行了采访,企业无一例外对这项制度的实施持肯定态度,但有一些企业对此规定了解并不充分,还有的只作了较为原则、简单的答复,“要等待公司负责人发表态度”,也有的至今未作答复。
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这家最早进入中国的跨国汽车企业给记者发来了一份《大众汽车集团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一份公司内部关于召回的规章,与新颁布的《规定》相映成趣。该规定说,大众汽车集团认为汽车召回制度应具备以下特点:全面、明确、客观、现实、有效;他们认为有效实施召回制度的三大前提应该是具有完备的车辆登记制度、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成立公路车辆交通管理部门。他们在三大前提中还进行了具体补充说明,如,登记车辆惟一的VIN代号、公路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应由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关于行业和管理部门的规定必须明确权利和义务、应该建立由受到影响的各方申诉的机制,对得出的结论进行复议。
宝马汽车公司:
宝马汽车公司北京代表处公关负责人马庆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颁布《规定》说明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有了明确的法规来遵循,希望这项法规实施起来能够比较透明,提供一套明晰和统一的准则与制度。该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正在国外出差,他表示回国后会给记者更详尽的答复。
Volvo汽车公司:
该公司北京代表处市场部孙玮在采访中对记者说,沃尔沃公司早已在全球实行汽车召回制度,无论在任何国家生产、销售的何种车型,沃尔沃都会一视同仁,要对汽车实施召回就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当然也包括中国。
上海大众汽车公司: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公关经理顾焕表示坚决支持、坚决拥护刚刚公布的汽车召回制度,他说公司对召回有详细的了解,但同时担心消费者对召回可能产生误解,怕消费者把召回的产品当成伪劣产品,对企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他向记者反复解释召回产品某一方面有缺陷,并不意味着产品整体不好;而真正召回的往往正是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他还希望新闻媒体多多帮助宣传,让人们认清召回的真实含义。
上海通用汽车公司:
上海通用汽车公司向众多媒体拿出了精心准备的“官方发言”,这份表明态度的发言说,“上海通用汽车很高兴看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中国市场的推出。该《规定》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应对入世挑战、参与世界汽车工业发展和竞争的需要,也是汽车制造企业维护公共健康、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提高中国汽车工业的竞争水平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也将进一步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规范行业准入标准,促进中国汽车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作为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公民,上海通用汽车将仔细研究并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以国际先进水平为参照系,加强'用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和提高包括研发、制造、供应链等整个产业链体系的竞争能力和客户服务体系,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增长。”
长安福特汽车公司:
长安福特汽车公司公关负责人表示,《规定》颁布后,公司很重视,正在组织很多人力来仔细研究这项政策,有什么看法和建议需要在对这一政策有一个充分了解之后才能作出,何时能公开发表态度取决于公司对这一政策的理解,具体什么时候不太好讲。她还说,“长安福特产品刚刚上市一年,第一个产品嘉年华是去年1月份上市的,一直以来大家对它质量的评价非常好,作为一个新的企业目前还没有碰到召回之类的问题”。
广州本田汽车公司:
对于召回制度,广州本田汽车公司持积极欢迎态度。在国家尚未建立召回制度之前,广州本田早已建立了一套程序和有效的机制,并在全国汽车厂家中最早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在中国建立了召回制度后,广州本田也会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向相关的管理机构汇报情况。实行召回制度是目前汽车工业良性发展的大势所趋,广州本田对此表示欢迎。一方面,召回制度尊重用户的知情权,能有效地保护用户的权益,对厂家起到约束作用;另一方面,有了召回制度,厂家能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明确了厂家和用户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这些都有利于厂家建立严格的质量监控体系,有利于中国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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