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关于车灯问题的报道引起各方关注,交警部门表示
私改车灯可罚款四千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管亚东万红金郑恺)本报2月4日A5版以《亮了眼前路昏了对方眼》为题,报道了一些车主为了夜间行车增加亮度,改装车大灯,引起了许多驾驶员的强烈共鸣。大家表示这是关系人们生命安全的大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为此,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有关方面。
会车开远光灯,增大车灯亮度,成个别司机“斗气”手法
夏先生在给记者的电话中对这种私自改装车灯的现象进行了严厉抨击。他说自己好几次晚上开车都遇到对方这种车灯。有一次晚上9点多钟他在北环大道从南山往福田方向走,突然迎面接连不断有装有大灯的小车开过来,当时眼前全部是刺眼强光,连后视镜里看到的也是强光。夏先生说刹那间心里感觉特别恐怖,几次差点把车偏到北环大道的中间隔离石墩上。
福田区委机关的刘先生对记者说:“每天下班开车回家,在福民路,不少车会车时打着白花花的远光灯,非常刺眼,看了你们的报道才知道原来车灯应该是黄色的!”他说:“以深圳市内的道路照明状况,根本没有必要开远光灯。有时远光灯还成了一些司机斗气的武器。”
交警部门:擅改机动车构造属于违章行为
南山区人大代表麦燕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自己不会开车,但是晚上乘坐别人的车也会感觉到对面许多车灯的强光刺眼,这个问题有愈演愈烈趋势,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希望能够在今年人代会上提出提案,让有关部门拿出方案,遏制此行为。
但据了解,如果对这一行为进行整治,目前交警只能参照有关交通管理方面的法规执行。蛇口交警大队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从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对于没有经过公安交管机关批准,擅自改变车身外观和车容外观的,可以处以罚款4000元。
环保部门:愿为立法提供技术支持
记者再次来到了深圳市环境监理所,该所投诉信访科沈科长对记者说,关于声光污染,环保部门有管理职责。环保部门愿意协助交警或者人大部门,提供立法上的技术支持。就像治理噪音一样,环保工程师可以对治理私增车灯亮度行为提供技术上的支持,首先光源强度不能太强,应找到合适范围;光源的颜色应该有标准,不能刺眼。
律师:建议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
为此,记者还采访了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的肖文泉律师。他说,交警部门可以出台一些规范,将有关法规、规章的条文具体化,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私自改装车灯进行整治。如对修车厂的行为应进行规范管理,毕竟大部分车主都不能自己改装,一般都是通过修车厂进行的。对一些修理厂擅自为客户改装车灯的可作处罚。
他说,深圳市有立法权,最好通过地方立法对此类问题进行规范,这有利于交警或者环保部门执法。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管亚东 万红金 郑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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