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酒后代驾是否纵容驾车饮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 15:37  北京青年报汽车时代

  王晓东 汪震龙

  -议题一:代驾人与酒后顾客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主持人:春节将至,亲朋的聚会无疑会给节日带来更多的欢乐。但聚会后酒后驾车的增多也是令人担忧的大问题。前不久,北京首次推出了酒后代驾服务,请众位专家来谈谈代驾人与酒后顾客之间形成了哪种法律关系?

  吕新伟:我个人认为,就是像这个案例说的这种情况,不管是用酒后顾客自己的车也好,还是说代驾公司出车也好,形成的都是服务,服务内容是把酒后顾客安全送到其指定的地点,我觉得这是一种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

  刘文元:我认为代驾司机跟酒后顾客之间应当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也是服务合同的一种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车主雇一个司机帮我搞运输。

  王宗玉:本案代驾司机与酒后顾客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代驾司机是受代驾公司指派的,其代驾行为是职务行为。公司和酒后顾客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此种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是酒后顾客,代驾公司是被委托人。酒后顾客应当向代驾公司支付报酬,代驾公司应当将顾客及车辆及其他财产按照约定安全送达约定地点。

  张泗汉:委托合同是一个基础合同,由委托会产生很多关系。所以这里的关系要分不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他们之间的关系。现在这个案子,代驾公司把酒后客人安全送回家,并获取一定的报酬,形成的是运输关系。

  韩冰:代驾司机与酒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关系。委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关系。酒后代驾关系是酒后驾车者与代驾司机之间,就安全到达目的地的事宜,而达成的协议,是由代驾司机负责安全驾驶,酒后顾客支付一定费用的委托合同关系。

  主持人:如果说代驾公司提供的是一种服务,酒后顾客和代驾公司之间能够形成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吗?

  王树人:在代驾活动过程中,我认为代驾司机与酒后顾客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确切地说应当是以服务为主的综合的合同关系。从这一行为的法律特征来分析,它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认为该法律关系可受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议题二:酒后顾客与代驾人签的合同是否有效?亲朋代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王宗玉:酒后顾客与代驾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从两方面分析。一般来说,酒后并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酒后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是明白的,所以我们一般来说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如果酒后顾客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判断能力,所签合同就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合同无效,仍然应当给代驾公司补偿。

  此外,其他人代签合同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本人授权。否则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我国的《合同法》也规定了表见代理的问题,即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所签合同有效。如果酒后顾客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我认为同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被视为有权利代其订立合同的人。代驾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也应当被认为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韩冰:这个问题应区分喝酒、酗酒与醉酒等不同的状态,以确定合同的效力。第一个问题的提出,可能出于对酒后顾客意思表示能力产生的质疑,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1.顾客在酒后既然能够有交通安全意识,能够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说明其还没有达到不能表示意思的状态,特别是饮少量酒的,考虑酒后驾车违章处罚等原因,自愿求助代驾司机。因此,应当视酒后顾客是否具有意思表示能力作为判断的标准。2.从合同的目的来看,该合同的订立,不仅有利于酒后顾客本人以及其家人利益,而且有利于社会其他人的交通利益。3.该类合同关系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在酒后顾客意思表示清楚的情况下,与代驾司机之间的合同应当有效。

  如果是其他人代签的代驾合同,则该合同应视为效力待定合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效力。1.如果所签订的合同得到酒后顾客事后追认,该合同有效,合同约束力及于酒后顾客和代驾司机双方。2.如果所签订的合同得不到酒后顾客的事后追认,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代驾司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代签合同的人承担。

  刘文元:我觉得酒后顾客签订合同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应当都是有行为能力的。我国法律明确对喝酒、醉酒以后的行为是要承担其责任的,除非他喝酒之前就是无行为能力人。至于说其他有人代为签订,我认为分两种情况,一般来说是亲朋好友代打电话,代签订,或者签订书面合同,如果酒后顾客没反对的话,应认为是默认,所以是有效的。

  张泗汉:顾客和代驾人签订合同是不是有效,首先看这个签订合同的主体具不具备资格。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有三种情况,有完全行为能力,有限定行为能力,以及没有行为能力。现在说白了就是喝酒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他有行为能力。我们国家民法规定,除了年龄以外,其他的认为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对醉酒这个问题民法并没有规定。那么,刑法和民法不一样,刑法规定生理醉酒的人是有行为能力的。病理性醉酒实际上就是精神病的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国家民法没这种规定,这是在立法中应考虑的。

  刘红宇:刑法上关于酒醉的人不影响承担法律责任,民事法律上至少喝酒是不允许驾车的,这就限制了你的民事能力。由此产生的酒后代驾服务,应基于这种服务合同的理念来考虑。服务的专业化,不断细化,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准。

  王树人:行为人饮酒后所实施的行为,从刑事和治安处罚的角度来分析,是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且不能因饮酒而从轻或减轻处罚。从民事侵权角度看也是如此。醉酒的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要负全责。那么,酒后所签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具备《民法通则》或《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条件,方可通过合法的程序确认其无效。如果是他人代签的合同,代签人取得合法的代理权,合同的效力是肯定的,如果代签人没有取得授权或越权,或代理权终止而代签合同,依据《合同法》中的规定,酒后顾客追认,合同生效。不追认,由代签人承担责任。

  -议题三:代驾司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主持人:刚才大家提到代驾人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关系,那么,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物品的毁损,应由谁负责呢?

  韩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代驾司机应当承担责任。代驾合同的目的就是要安全到达目的地,同时也是代驾司机的最基本义务,如果代驾司机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代驾司机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代驾司机承担。

  王宗玉:代驾司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代驾公司来承担。因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代驾公司和酒后顾客。代驾司机的代驾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代驾公司来承担责任。当然代驾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代驾司机追偿。

  刘文元:我觉得顾客与代驾司机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除了正常交通赔偿之外,里面还有这样一个特殊关系。这种雇佣是临时雇佣,要求代驾司机从甲地把人员、车辆、物品安全地送到目的地,所以说这个代驾司机还要承担违反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违约责任。如果是由代驾公司跟酒后顾客签订合同,则代驾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刘红宇:一旦出现了交通事故,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首先确认事故双方的责任。对于代驾司机的责任,代驾公司应该赔偿。但如果是酒后顾客在车里闹事,影响司机驾车,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吕新伟:我觉得酒后顾客找代驾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找代驾公司后反而出现交通事故,与合同目的违背,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如由于代驾司机的责任造成的,则存在违约问题。实践之中,如果说造成车外的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时候,一般来说是由责任人来承担,如果所开的这个车的车主是酒后顾客,那么他要履行一个垫付责任。垫付以后,如果说酒后顾客没有责任,可向代驾公司或者代驾人进行追偿。

  -议题四:顾客一旦发现车内物品丢失,责任该由谁负?

  刘红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他要能够证明这个东西确实因为代驾司机造成的,比如说服务过程当中,上车、下车中间确实没有关好车门,造成丢失,则应当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是要是说乘客自己把东西丢了,就应自行承担,所以这个问题上举证责任是很重要的。

  张泗汉:确实是举证问题,我丢了钱包,谁看到你这个钱包了,是不是带着钱包,到底丢了没丢,这需要证据的问题,不是我说丢了什么,人家就赔你。

  王宗玉:首先酒后顾客应当证明车内有物品。双方最好在代驾之前对车内物品共同确认一下,以免说不清楚。其次如果酒后顾客能证明车内有物品,该物品确实是在代驾过程中丢失的,我认为代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代驾公司能证明是酒后顾客的行为造成丢失的除外。

  吕新伟:我觉得首先还得看合同有没有义务,首先从酒后顾客自己的随身财物来说,到底谁有义务来保管它?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代驾公司不但要把人安全送到,还得把你身上带的财物送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则代驾公司没有看管顾客随身物品的义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代驾司机的行为造成的,如车门没有关好,致使他人将东西拿走,或者是代驾司机有违法犯罪行为,则应由酒后顾客承担责任。

  刘文元:首先按照民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应当坚持。但是这个问题,我觉得还是比较复杂,应当在代驾合同签订的时候,对酒后顾客的财物和酒后顾客车内的财物进行清理,这是下一步如何规范这项服务的问题。

  韩冰:车内物品丢失的责任认定,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1.如果酒后顾客与代驾司机之间,就车内物品的看管问题有事先约定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责任主体。如果没有约定,确定代驾司机的接车时间、交车时间以及车内物品丢失的时间等,对于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2.车内物品如果是在代驾司机接管期间内丢失,由代驾司机负责赔偿比较合理。因为从酒后代驾合同的本身来看,安全到达目的地所指的“安全”不仅包括人身安全,而且同时也包括酒后顾客的随身财产安全。3.如果是在代驾司机接管期间以外丢失的,则应当由酒后顾客自行负责。

  王树人:责任的产生源自于谁有责任,谁有责任要看双方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双方仅是口头合同,甚至未订立合同,这里又产生了代驾活动中,服务内容是否涵盖保管内容的问题。因该服务尚未形成自身的交易习惯,在排除代驾司机故意的前提下,物品所有人自负其责,或双方由合同约定。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下面我们来谈谈代驾服务的利弊分析,如何对这项服务进行规范以及由此引发的其它思考。

  刘文元:代驾公司的出现利大于弊,首先,酒后司机用不着去铤而走险,可以请代驾公司来代驾,对交通安全有好处,交通事故会减少,对社会治安会有一定的好处。但作为新生事物,会有不规范之处,政府应当支持、扶持,可以从立法方面来规范,比如代驾公司的成立条件,代驾司机的条件等。此外,应当规范代驾合同,杜绝或者减少纠纷。

  刘红宇:我想借媒体呼吁一下,代驾司机应具备医疗常识和法律常识,什么情况该送到派出所,什么情况下送到医院急救去,应有一个尺度。这样会对酒后顾客的人身和财产都有好处。

  王树人:1.本案的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代驾活动是一个有争议的事,反对意见认为,既然规定严禁酒后驾车,那么开车的人就不能喝酒,这“代驾”会造成更多的酒后开车,产生更多的交通事故。然而开车喝酒,酒后驾车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代驾在现阶段有着积极的意义。2.应指导、规范管理“代驾”活动,预防避免纠纷。如在经营资质上,应有一定的要求。应出台指导、参考性的“代驾”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的内容、形式、要求;提供服务的条件、地点、方式、期限,服务的标准、报酬,以及保护隐私、违约责任等。

  张泗汉:我觉得代驾服务是一种社会需求,既然是社会有这种需求,那么就应当承认它、支持它、扶植它。代驾服务正好解决了酒后不能驾车的问题。另外,能够解决就业问题,服务行业还要大发展,各种各样的合法服务都应该提供。这样可以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

  吕新伟:酒后代驾这种现象,有利也有弊,有利能够有效地减少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弊端是纵容司机喝酒的现象。所以我个人认为,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这才是最安全、最现实的选择。

  韩冰:第一,由于酒后顾客的抵抗能力减弱,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目标。因此,酒后顾客人身及财产安全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第二,如果代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代驾司机个人承担责任能力问题,即代驾司机执业,是否应设定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保证或者只允许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法人经营。第三,关于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譬如酒后健康相关的医疗知识,本地区路况的熟知程度,为酒后顾客个人信息保密意识等。

  王宗玉: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需求的不断增加,新的行业将不断出现,酒后代驾就是一种新的行业。这里面有无限的商机。酒后代驾我认为是有积极意义的。二、新的行业出现以后,法律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酒后驾车一般来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口头形式的多,口头形式虽然便捷,但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如果一方否认的话,权利和义务关系难以确认。这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规定进行规范。三、在代驾公司及酒后顾客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中,双方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对双方必要的事项还是要作出约定,以利于一旦发生纠纷和矛盾易于解决。四、对于严重醉酒的,我建议代驾公司要注意的不仅仅是送人不送车的问题,还要注意意外情况的发生。最好是叫120送往医院。否则万一出现意外情况不好处理。五、由于酒后顾客的控制力减弱,一方面各代驾公司要教育自己的员工妥善处理酒后顾客的过激行为,同时也要教育自己的员工加强奉公守法的观念并采取有力措施落实。

  主持人:虽然有了代驾公司,但我们还是想给司机朋友们提个醒,在春节长假中尽量不要放纵饮酒,千万不可酒后驾车。希望本期研讨能够给您的节日增添一份愉悦、一份平安。

  -本案代驾司机与酒后顾客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代驾司机是受代驾公司指派的,其代驾行为是职务行为。公司和酒后顾客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此种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是酒后顾客,代驾公司是被委托人。酒后顾客应当向代驾公司支付报酬,代驾公司应当将顾客及车辆及其他财产按照约定安全送达约定地点。

  -顾客和代驾人签订合同是不是有效,首先看这个签订合同的主体具不具备资格。现在说白了就是喝酒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他具有行为能力。我国民法规定,除了年龄以外,其他的认为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对醉酒这个问题民法并没有规定。那么,刑法和民法不一样,刑法规定生理醉酒的人是有行为能力的。病理性醉酒实际上就是精神病的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国家民法没这种规定,这是在立法中应考虑的。

  -酒后顾客找代驾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找代驾公司后反而出现交通事故,与合同目的违背,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如由于代驾司机的责任造成的,则存在违约问题。

  -本期主持

  -

  杨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

  张泗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王宗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红宇北京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韩冰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刘文元北京华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吕新伟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王树人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新闻背景

  刚刚和朋友们一起听完新年夜钟声的王先生酒足兴尽,刚要自己驾车回家,却被担心他安全的朋友们拦住了。朋友替他拨通了酒后代驾热线,不一会儿,一位中年司机开车来到酒店门口,将步履蹒跚的王先生送回家中。

  春节将至,与酒席并肩呈上升趋势的酒后驾车问题成了交管部门的心病,今年新年首次出现在北京的酒后“驾车”专员为不少参加节日聚餐的司机解了愁。日前,京城首家酒后司机代驾送车服务公司正式开始营业。开业不到一个小时,奔奥安达的王立影师傅就接到了要求酒后代驾服务的热线电话。王师傅告诉记者:“昨天下午1点多,一个姓陈的先生打来热线电话,要求我们把他从航天桥的谭鱼头饭店送到紫竹桥。我赶到的时候,陈先生已经喝得满脸通红,说起话来舌头都硬了。我赶快上前把东倒西歪的他架到车上,一边上车,他嘴里还一边兴奋地吆喝着‘来!干杯!’,把陈先生送到目的地后,他的酒已经醒了大半,不住口地跟我们道谢。”

  率先在北京推出酒后司机代驾送车服务的奔奥安达公司经理何进告诉记者,北京有312万汽车驾驶员,平时爱喝上两杯的少说也得有三四万人,赶上逢年过节,难免有些司机会存在侥幸心理去铤而走险。面对这种情况,早在几年前,就出现过零散个体“黑户”或出租车司机在酒楼门口“趴活”的现象,但此业务一直没有形成规模,也从来没有任何人对这一庞大的市场进行过规范。

  -相关链接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编辑:)
yes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文化博览专题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