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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制定摩托车报废标准 摩托车8年报废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29日 09:24  北京晨报

  北京市摩托车使用年限统一规定为8年。昨天,北京市交管局对即将于11月1日起实行的《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阐述。这也是本市首次制定摩托车报废标准。

  《办法》规定,摩托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应当报废;登记满8年,但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4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废。

  市交管局强调,到今年11月1日使用年限达到11年的摩托车,应当在2003年2月1日前办理报废手续。不办理报废手续的,将被注销机动车档案;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的,交管部门收回其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责令其报废,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年限满8年的摩托车,在检验期满4个月之内要向交管部门办理延缓报废手续,否则,将被注销机动车档案。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交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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