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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引擎发动 车商建议明确操作细节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25日 09:46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门莉娜】10月23日,《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出台,被消费者企盼了近两年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即将实施。大部分汽车厂家和经销商认为,如果能够在操作细节上更加明确,召回制度应该很快就能实施。

  昨天,记者在采访有关汽车厂家和经销商对此《草案》的反应时,他们普遍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内汽车工业正处在与世界汽车巨头“博弈”的阶段,实行国际流行的召回制度是大势所趋。同时,经销商也提出了一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的经销商说,平时他们能够接到很多用户反馈的信息,有的问题虽小,但并不代表不存在隐患。召回制度实施以后,是否能有统一的检测部门和统一的检测方式。另外,广州本田的一位销售商表示,召回制度需要广泛的信息渠道才能顺利有效地实行。在短时间内建立有效的反馈信息渠道也应该是当务之急。

  据悉,《规定》中明确指出,当汽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制造商应实施召回: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缺陷汽车召回的期限为: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未明示安全使用期或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等。并详细规定了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

(编辑:郭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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