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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出台 专家指出仍需进一步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25日 09:36  新闻晨报

  新闻晨报讯:10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国汽车召回的法规终于显山露水。据了解,《草案》正式生效以后将更好地保障用车人的利益。届时,如果你买的汽车由于质量问题造成车损人伤,你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投诉并提出赔偿要求。

  概念同内涵异

  目前,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超过10万人,其中因车辆本身故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约占7-10%。《草案》此时出台,有助于消除汽车在设计及制造方面造成的系统性缺陷。

  但专家分析后认为,中国的汽车召回与国外的汽车召回仍然存在许多差异。《草案》即使日后生效,中国的消费者在某些方面也不可能像国外消费者那样享有诸多权益。

  专家点评先天“不足”

  中国汽车工业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贾新光认为,现在看来,《草案》有三大先天不足:

  《草案》生效后只是行政法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在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方面,中国实行的还是政府主导的目录制度,急需出台上市汽车产品的强制认证制度,由第三方制定准入标准。

  缺乏有关环保要求的条款。(记者唐华)

  哪些车应召回

  当汽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制造商应实施召回: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缺陷汽车召回的期限为: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未明示安全使用期或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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