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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元汽车金融机构门槛不低 央行征求意见(图)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09日 08:33  北京晨报

  晨报讯 8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公布了《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汽车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至此,这项备受车贷市场各方关注的法案终于露出大致框架。

  《办法》指出,所谓汽车金融机构,是指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提供贷款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中资、中外合资和外资独资的汽车金融机构。

  在市场的准入条件上,《办法》规定,中外公司需符合下列条件,才可参与发起设立汽车金融机构:(一)非金融机构,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连续3年盈利。(二)金融机构,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连续3年盈利。而要在国内开展业务,汽车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在业务范围上,汽车金融机构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汽车金融业务: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以担保方式向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股东单位和贷款购车企业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提供购车贷款和汽车租赁业务;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前述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央行在公告中指出,《办法》的征求意见期截止到2002年10月31日。(记者袁满)

(编辑: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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