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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积遗憾 个性车牌叫停到底是伤害了谁的感情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02日 19:17  中国经营报

  记者手记:堆积遗憾

  8月27日,一辆停在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门口的蓝色本田CR-V前围着一堆人。车主不在,围观者指着该车显眼的“USA-911”车牌发表着各种评论。这种场景有点儿像老人们讲述的我国20世纪60年代“批斗”地主的场景。

  记者等在车边很久,也没见主人露脸。也许,他(她)就在附近,只是不愿意成为“靶心”。

  北京是一个现代化国际都市,每天有大量外国友人、游客光临,还经常会接待一些外国首脑,试想如果有几百辆挂着“FBI”、“SEX”等车牌的车在大街上跑,会造成什么影响?特别是当这辆悬挂着“USA-911”车牌的车子奔驰而过时,会不会有人感到是在揭人家的伤疤?

  最近,总有热心的车主不断向记者咨询:个性化车牌为什么要停发呢?什么时候可以再发?原来已经领到车牌的是不是要收回呢?……

  一系列的问题,总带着些许“遗憾”。

  发稿前,记者走访了公安部交管局车辆管理处以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主管单位,得到的惟一答复是:由于技术原因停发了。其他的几个问题目前都不好回答。

  在与记者的交流中,对于部分一心想注册到个性化车牌而未能如愿的车主,他们也表示出了可以理解但也没有办法去满足他们需求的“遗憾”。

  原本公安部交管局等相关部门推出四个新车牌注册试点城市的目的是方便百姓生活、适应车主个性需求,是好事一桩,却没想到“一个车辆上路行驶的标志”、“一个代表车辆管理代码的字母组合”、一个在他们眼里没有任何含义的牌子,却在大家都处于亢奋状态的时候,嘎然而止了。说实话,谁的心里都不好受。

  在记者的记忆中有一件事,开始国内注册域名时,也因为现行法律中没有禁止性规定,结果造成了大量纠纷,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将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引伸到域名注册中,判处一些恶意抢注的域名无效。也许这种方法同样值得借鉴。

  对于权力单位而言,车牌和域名虽然还有不太相同之处,但是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回避的,这也许是个性化车牌被叫停的主要原因。其实,在美国、新西兰等国家也有个性车牌,但是没有见过用某家大公司的名字、商标注册车牌的。想想,自己花钱,干嘛要为别人做宣传呢?

  在相关部门静心探讨如何解决个性化车牌遗留问题的时候,我们真该考虑考虑:在自己个性、想像力发挥到极至的时候,是否伤害到了别人。

  没有伤害到商标权

  国家商标局人士称: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必须注明保护的范围,比如在什么商品上,或者商品本身的外包装上使用会受到保护。如果TCL在登记注册时没有说明保护范围包括汽车车身和车牌,我们就很难断定它侵犯了商标权。按照法律规定,由于商标权、知识产权日常的保护工作基本上是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专利局这几个部门进行,车主使用商家名称注册车牌是否违法侵权在这些执法部门尚无定论。

  商标局专家还认为,商标是否仿冒或盗用,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即被认为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受害者的产品一致,比如奔驰牌衬衫就不构成对奔驰牌汽车的侵权,因为它不是同类产品。车牌是一种交通管理时使用的符号载体,它和IBM电脑或TCL电视的商标应该没有必然联系,从这个角度讲,这不属于商标法所约束的行为规范。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张玉瑞研究员说,抢注车牌与前两年抢注域名有些类似,用的是一些英文字母的缩写。像我国对英文缩写还不是太敏感,一些英文国家对这种缩写可以说十分敏感。如果把车牌按域名看待,这其中就应该有一个权力单位有在先权的问题。但是,车牌和域名不一样的是车牌仅限于个人和公司使用,与商品无必然联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从商标法上不构成侵权。当然最理想的是哪个企业注册哪个企业的车牌,或是敞开注册前征求一下企业的意见。

  不一定伤害企业品牌商誉

  但肯定伤害社会公众利益

  北京惠中律师事务所的一位知识产权律师认为,个性化车牌里面的确有司法界需要研究的空白点,比如车牌虽然不会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但如果车主通过车牌的使用,有对车牌上涉及的企业或产品的污辱或贬低,那就有可能侵犯这家企业的名誉权了。但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只是提到了基本原则,而没有涉及到车牌这个具体载体可能会形成的侵权,如何算贬低也很难界定。但只要这个车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故意盗用品牌名称,就无法立案。

  这位律师还提到,部分车牌中涉及的“SEX”、“DOG”都是对社会公认道德准则和文明的破坏,从这个意义讲,它触及了《民法通则》中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原则,民政部门可以据此向交管部门行使建议权,要求交管部门收回更正。他还说“我在路上看到一辆白吉利和银色派力奥分别以“WTO”(世贸组织)、“PLA”(中国人民解放军)为名称注册车牌,这也应该强制更正。

  可能伤害外企商标权

  处理涉外经济案件的一位律师还强调了外资企业有可能会提出商标侵权的问题,他认为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集团商标注册的范围较宽,没准儿也包括了车牌这种具体标的物,如果是这样,他就可以依据中国的法律和中国联署的《巴黎公约》或《马德里公约》起诉交管部门和车主,届时倒霉的车主也要负连带责任,只有责任大小的问题他还可以争一争。

  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一位外籍员工也表示,在美国不会允许个人用知名品牌注册车牌。不过,还有一些律师认为外企未必会想到保护车牌,因为放开车牌注册内容发生的比较突然。

  美国驻华使馆商务处的一位代表称,在美国买车上牌和驾照申请是同时进行的,由汽车部(DE?PARTMENTOFMOTORVI?CLES)统一管理,很少有人故意拿公司名称注册,如果一个人想注册著名的缩写字母,多掏钱就行了。但政府车牌资源不能供私人使用的。谈到有人用“USA”和“FBI”注册时,这位代表说他看到了网上的报道,也知道现在停止发放了,但他认为这是中国内部事务拒绝表态。

  间接伤害

  汽车管理部门的改革

  由于沿袭原来公安部的车型分类方式,新的机动车号牌方案仍分为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本来我国汽车很希望在分类标准上同国际接轨,为此还发布了一个原拟在今年3月开始执行的汽车分类标准,其最大的改变便是引入了“商用车”、“乘用车”概念,这样统计数据便同其他国家有可比性。而现在的汽车号牌(无论1992式还是2002式),同汽车分类老标准(现行标准)、新标准(正在酝酿之中)都不吻合,这不能不引起重视。

  业内专家钟东举例称,公安部的研究人员说“今年新增大型载客汽车上牌数X万辆”,汽车协会的研究人员写文章却说“今年大客车销量Y万辆”,X不等于Y,但说起来都是正确的,因为现行汽车分类标准之“大型客车”同公安部的“大型(载客)汽车”两者含义根本就是两回事,让人如何不糊涂。大量宝贵的号牌统计资料,在现在与将来,似乎都只能用于公安部一家,中国其他部门用不上,国外更用不上。最后的结果是谁都看不懂中国的分车型数据,于是谁都搞不清中国的车辆细分市场。这都是车牌惹的祸。

  “各色车牌”

  会伤害企业的感情

  北京第一个“各色车牌”的涉及单位———北京电视台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BTV”作为北京电视台的台标,在前两年已经以商标的形式,通过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文化行业有关的商标注册。另外“BTV”这个特殊的字母组合,已经成为广为公众所熟知的与北京电视台紧密相连的一部分。现在尽管个性车牌停止发放了,但是这个情况已经引起了我们的警觉,有关领导也指示我们到交管部门进行协调,看能不能对“BTV”等的字母组合在进行注册时加以保护。

  谈到个性车牌“叫停”,IBM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表示:“对于那种恶意抢注者,这种行为不仅仅会伤害到企业,而且我认为还会引起一场法律上的争论。IBM作为国际驰名商标,按照中国的商标法和有关国际公约,保护的范围是非常大的,绝对不可以随便乱用。你想,用国际驰名商标、北京电视台的台标注册车牌,肯定会对商标、台标的权力单位造成影响。第一这样做有可能会造成公众对注册车的归属产生误解,认为挂有“BTV”车牌的车是北京电视台的;其次还有可能使公众将挂有这些车牌的主人的一些行为与公司、电视台联系起来;再有可能因为一些低档车或其他车辆挂有这类车牌,给权力单位的形象造成影响。所以,国家现在停止了个性化车牌的发放,静下来探讨这种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注册车牌的做法是否合适,是非常值得的。

  TCL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王女士说:“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商标不能注册成车牌,但用企业名称、驰名商标,甚至用公众所熟知电视台台标和专有字母组合注册的机动车号牌,肯定会对公众造成误认。比如说,如果开着一辆挂着“TCL”号牌的车在街上违反交通规则,肯定会对TCL公司的形象造成影响,至少会伤害企业员工的感情”。(本报记者张火召虎)

(编辑: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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