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车主活动区域日益扩大。机动车辆除了常见的碰撞、倾覆、失窃、事故人员伤亡等基本保险责任所涵盖的风险外,还将面临着许多其它风险,如车上人员财物被抢、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污染责任赔偿等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适应广大车主需求,开发出了“机动车辆广东地方附加险",险种包括非常损失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保险、车上特殊损失险、机动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和租赁汽车人车失踪险。投保人如果能够根据自己的车辆使用性质和特点选择性投保,能够有效转移风险、减少事 故损失。
非常损失险
该险种主要保险责任为,(1)车辆被他人刮损,无法找到肇事人(车);(2)保险车辆拖带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等保险事故,造成本车损失;(3)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等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被保险人预付且事故结案后无法追回又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费用等。
该险种与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形成互补,一些不属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的事故损失可在本险种获得赔偿,适用于所有类型和性质的车辆。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保险
主要保险责任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人员伤残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当事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索赔在我国由此有了确定的法律依据。自此,开车肇事伤人不仅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还可能会面临伤者的精神损害索赔。深圳龙岗区法院于2001年6月审结一宗案件,判令肇事司机向死者父母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这是广东省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新规定颁布以来判决的首例车祸精神损害赔偿案。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将逐渐成为司机肇事后面临的一重大风险。
车上特殊损失险
主要保险责任为,(1)他人抢劫行为所致车上人员的随身财物的直接损失;(2)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随身财物的损失。
传统车辆险各险种的赔偿责任主要侧重于车辆的损失及本车、第三者人身伤亡,然而抢劫或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随身财物的损失同样不容忽视,本险种填补了这方面的保险保障的空白。
机动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
主要保险责任为,车辆所载货物或车辆油料泄漏,造成本车及第三者财产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污染损失在传统车辆险各险种中属于间接损失,为责任免除,本险种适用于各类货车尤其是运输特殊货物的车辆,如油料运输车、水泥车、散体物料车等等。
租赁汽车人车失踪险
主要保险责任,租赁人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按时还车义务,租赁人与租赁车辆同时失踪,依法确定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该险种适用于广大汽车租赁企业,能够帮助这类企业很好的规避业务中的租车人道德风险。(张晓瑜 樊晓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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