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首次审议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草案)》将召回制度写了进去,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上海市工商局局长张文蔚认为,无论是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上海的《条例》,都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或修改的,其中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客观形势的需求。其次,当前消费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所涉及的住房、轿车等大宗商品消费及家庭装潢、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的投诉标的和维权难度越来越大,另外网上销售、特许经营等营销方式的出现,也使消费关系复杂化。
据悉,该《条例(草案)》对有缺陷商品的召回作出了比较细化的规定。将召回制度烈军属进《条例(草案)》,这在我国还是绝无仅有的举动。
该《条例(草案)》还规定,消费者在进行大宗商品如汽车和商品房买卖时,对欺诈部分价格可要求双倍赔偿。此外,精神赔偿的内容也被写进了《条例(草案)》。
据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1988年通过,早于1994年正式实施的《消法》。1994年,上海市曾对该《条例》进行过相应修改。(桂俊松)
haixia: (1:48 PM)
国家税务总局:汽车消费税不可能取消但可能调整
就本报6月26日“读者来信”反映的“建议取消汽车消费税”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这位人士明确表示,汽车消费税不可能取消,但将来有可能作出结构性调整。
当记者请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位同志就“取消消费税”的传言发表评论时,这位人士反过来要求记者先发表评论。记者就说到了“汽车消费税抑制汽车消费不利于促进汽车消费”汽车行业和汽车消费者呼吁取消该税“等问题。
就记者的汽车消费税抑制汽车消费的问题,这位人士表示,说汽车消费税抑制汽车消费,这是别人的解释,国家从来就没说过要抑制汽车消费。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主要考虑环保、限制性消费、高消费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在消费税的征收对象里面,除汽车、摩托车外,还有烟酒、汽油、化妆品、贵重首饰等。像烟酒,国家就是不鼓励消费的,像汽油,是影响环保的,所以这些商品都和汽车一起征收了消费税,就目前来说,汽车还是高档消费品--且不说中国还有8000万人没有脱贫,就是在消费水平相对较高的大城市,汽车消费者的比例依然很低。所以,从具体国情看,消费税应该征收,取消汽车消费税是不可能的。
这位人士进一步表示,国家税收向来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不可能只考虑某一个部门的利益。如果从汽车行业的角度看,取消汽车消费税当然“合理”,问题是--这仅仅是从汽车行业的角度。实际上,税收要综合考虑许多东西,包括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平衡。很多东西站在一个部门的角度看可能是“合理”的,但从整体来看就不一定合理了。从国计民生的角度来说,农业是第一位的,无农不稳,但为什么我们还要征收农业税?就站在工业的角度讲,电子信息业是我们的发展重点,但我们为什么不能少收些税?就是综合考虑的原因。
那么,是否意味着汽车消费税的现状就不会改变?这位人士予以否定。他说,取消汽车消费税是不可能的,但在税率结构上作适当调整是可能的,也是应该的。调整的方向可能是,越高档的汽车应该税率越高,而越低档的汽车应该越低。这么做,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因为在许多国家,都实行差别税率。不过,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都是由国务院确定的,即使调整,也应该由国务院来组织实施。(本报记者桂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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