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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消费信贷风险 真的是个人信用惹的祸?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6月26日 08:21  中华工商时报

  摘要: 风险,成为最近召开的首届中国汽车信贷国际论坛上与会者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词。在这次会议上,记者感受到,来自中外银行业、保险业、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及专家学者等各方人士,既对中国这个世界最大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充满希望,但更困扰于中国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风险。

  毕竟,目前国内通过贷款购买轿车的比例还只有10%,这与时下八九成通过消费信贷购买住房的情形相比,可谓对照鲜明。那么,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风险来自哪里呢?

  个人信用并不缺失

  近几年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消费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特别是在国家公房改革、住房货币化等政策的相继出台,广大百姓在基本解决住房问题后,以车代步需求越来越大,加之目前国内汽车市场品牌逐年增多、价格逐年下降的趋势,世贸组织的加入又直接带动整体关税的下调,种种利好因素使作为个人大宗消费对象的汽车,越来越多地走入千家万户。

  而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客户越来越多地选择通过贷款解决购车资金短缺的问题,市场需求大幅提高,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也随之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

  汽车消费信贷是对汽车销售各环节所提供的金融信贷服务。令人遗憾的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出现个人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以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过程不尽如人们所想像的那样顺利。

  一种普遍的看法是,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缓慢,是由于中国缺乏个人信用体系,但记者从这次论坛诸多演讲者的发言中感到,这实在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

  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高宏华称,截止到2001年末,国内金融机构的个人汽车贷款余额为435亿元,其中,农业银行占30.4%,在国内同业汽车融资市场份额中位居榜首,而不良贷款(含逾期、呆滞、呆账)率仅为0.46%,贷款利息收回率在98%以上。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石永进认为,汽车信贷业务,特别是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经过这几年的市场实际操作检验后,被证明是市场需求大、前景好、不良率低、符合消费贷款政策指向的贷款品种,并且客户的潜在风险率较低,是一项综合风险较低、综合收益较大的银行信贷业务品种。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副行长夏飞跃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说,全国各银行的消费信贷余额已超过7500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汽车信贷。由于市场规模大,各银行都非常重视包括汽车贷款在内的消费信贷业务,采取措施,积极进入这一巨大市场,为汽车生产期间、销售期间和购车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目前来看,个人消费信贷的资产对各家银行来说都是一个相对优良的资产,虽然目前国内信用制度不健全。

  由此可见,汽车消费信贷步履蹒跚并非个人信用缺失所致。

  内外因素作用汽贷风险

  说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并非个人信用缺失所致,决不意味着个人信用在其中不起作用。正如首都经贸大学信用管理专业吴晶妹教授所说:“个人信用体系是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基础,这从银行信贷的发展中已得到证明。没有信用的管理,信贷的结果肯定是不良资产。”不过,相当多的人士都认为,只是多重因素才导致了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

  中国人保车辆保险部业务处方仲友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成因。

  一是信贷对象存在失信问题。如,一些消费者恶意骗取消费信贷款,个别人虽然有信贷能力却不还贷款,还有些消费者丧失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更有汽车销售商骗取信用贷款。

  二是放贷过程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人连续多次贷款买车,盗用他人资信材料贷款购车或作担保人,汽车的抵押登记手续不全或法规不完善等。

  三是在风险承担上存在利益不均的问题。在汽车消费信贷的整个过程中,商家和银行基本不承担风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催收款项上银行不是十分积极主动,这种让保险公司风险独挡,且获利甚微的市场是不平衡的市场,也是畸形的市场。

  四是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建立的问题。如国家尚未制订统一、规范的具体针对整个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消费信息的披露和消费信用的评估等作出规定;国家对汽车消费税费标准、税费种类还未规范统一,各种税费负担还比较重;汽车抵押手续、法规不完善,还未建立汽车抵押品的二级市场。

  人保北京东城区支公司总经理张爱民强调说,银行、保险、汽车经销商任何一家单打独斗都难以化解其中的风险。一种情况是没有明确的风险管理责任的模式。没有确定哪一家来经营管理风险,这种模式虽然有保险公司参加,但由于缺乏对风险的管理和化解,开始时或许运行不错,经过一段时间,问题就会显现出来。第二种情况是以汽车经销商为主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模式,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的,但这种模式难于推广,因为它只限于少数有实力的、有规模的经营良好的汽车经销商,对于绝大多数经销商来说是没有能力承担的。第三种是以保险公司为主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模式。目前许多经销商资金有限,保险公司为化解风险,又不想放弃市场,只好自己承担风险。在业务量很少的情况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尚可维持,但一旦形成规模,保险公司无论从财力、人力、精力和经验上都是难以承受的。目前,北京开展这项业务的公司很多,但做出规模的基本上没有。第四种是以银行为主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模式。这也是不可能长久的。目前上海成立了以银行为主审查清算信用信贷资格,但仅凭现有银行资料进行评价,很难像国外那样通过信用管理制度评价个人信用等级。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企业、单位、法人贷款的经验应该说是丰富的,但面对广大的个人客户却是有限的。

  如何选择汽贷方式

  选择合适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对规避其中的风险至关重要。在这次会议上,不少与会者介绍了诸如“银行+汽车服务商”、“银行+保险+汽车服务商”、“汽车服务商或银行的直客式服务”等模式,其中业内人士较为认同的模式有“直客式服务”、“银行+保险+汽车服务商”。

  直客模式,即直接客户模式。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经理梁涛介绍说,他们今年4月18日成立了北京地区第一家专业车贷业务中心———汽车金融服务中心,把它作为继个人住房贷款之后推出的又一个品牌。客户首先到银行设立的这个专业机构获得一个车贷的额度,拿这个额度就可以到汽车市场上选购自己满意的产品。车贷中心更注重的是与客户的沟通,还有相应的售后服务,如汽车维修、汽车救援、维修期间提供代用车及汽车租赁等一系列增值服务。在操作过程中,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各司其职,体现出透明性。采用直客模式,回归了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作为一个银行金融产品的本来面目。据悉,直客模式已陆续被客户所接受,业务量成倍增长,成为传统车贷业务经营方式的重要补充。

  全国最大的汽车销售连锁体系亚飞汽车集团创建的“银行+保险+汽车服务商”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经过几年的探索获得了各方的认同。据亚飞集团总裁郭基元介绍,目前全国500余家亚飞分店中的270余家已与当地银行、保险公司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合作,销售统计数字表明,2000年、2001年亚飞累计实现汽车销售107000辆和148500辆,其中分别有29800辆和64800辆是通过汽车消费信贷形式完成的。由此,亚飞形成了自己独特且行之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个人资信水平调查与评价(贷前)、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贷中)、个人信用风险处置(贷后)三个组成部分。以北京为例,目前亚飞已累计办理汽车消费信贷15000笔,没有一笔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保险公司的信用出险为零,全国亚飞系统内的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率也控制在万分之七以下。

  且看海外汽贷服务

  在国外,由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专门进行的对经销商和对个人的汽车信贷服务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约70%至80%由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提供,汽车金融机构对汽车产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国外的汽车金融机构纷纷欲进入中国,福特汽车财务公司、德国大众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都陆续来到中国,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开展相关的业务。据悉,通用还有意与银行及中国汽车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进行合作,成立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而福特、大众则希望成立独资公司。

  据福特汽车信贷公司北京首席代表詹国栋介绍,福特汽车信贷公司的一个突出特色是针对汽车经销商提供库存融资。库存融资对经销商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但这笔钱很难从银行那里获得,因为在银行看来,这些经销商都是中小企业,放贷风险很难控制。而由福特汽车财务公司来做,可使福特公司的配销系统更有效率。

  詹国栋称,福特汽车信贷公司与经销商是伙伴关系,而银行却很难与制造商形成这种紧密关系。我们与经销商之间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任务、讲共同的语言,这是我们的优势,这也正是作为专业财务公司在汽车信贷方面的特长。当然,银行也不是不可以做汽车信贷业务,“最关键的是经销商能不能跟你配合。客户接触的不是我们,而是经销商。只有帮助经销商卖金融产品,才能获得经销商的信任。”

  作为非银行性质的汽车信贷机构,通用汽车(中国)金融消费服务部总监李树可同样认为,通用的汽车金融公司(GM AC)与银行相比有很多优势。首先,汽车消费信贷对GM AC而言是最重要的主营业务,而对中国的商业银行而言,只是众多的贷款业务中的一项;其次,GM AC会根据每个客户的不同需求,量身定做为其提供不同的利率,如果这个客户信用机制很好,那么贷款利率就会低一些,否则就会高一些。

  汽车与社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主任周立群指出,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关键是要解决对汽车经销商的信贷问题。要建立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就要提供专业化的、到位的、能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竞争的服务,这样才有讨论建立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必要,如果我们一哄而上,就难形成一定的实力,一旦国外汽车金融服务机构进来,我们就很被动。所以,要将提供经营的业务范围、初始资金、风险防范等在管理暂行办法里充分体现。(本报记者谭俞雄 特约记者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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