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讯记者谢孝国、宋毅报道:再过10天———6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行人违章要负全责”在深圳首次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此规定近日公布后,在深圳引发议论纷纷。
真的“撞了白撞”?
新《规定》中第七条指出,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车辆驾驶人员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由行人负全部责任:(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的;(二)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三)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四)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道、行人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本月初,该《规定》刚公之于世,深圳就有多家媒体均以“行人违章过马路撞了白撞”加以报道,一时“鼓励司机‘杀人’”的说法流于市面。
深圳市法制局法规审查处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决不可能是‘撞了白撞’!新《规定》对‘行人违章负全责’的前提条件是,司机要采取适当的避让措施,这种《规定》比以前既没有前进,也没倒退,只是更具体而已。”
而深圳交管部门也事后解释说,行人负全责的必备条件是:车辆驾驶人员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即使行人有违章行为,车辆驾驶人员也要履行避让义务,“并非鼓励司机杀人,而鼓励行人和司机都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何谓“适当避让”?
深圳市公安部门解释,深圳在制定该“规定”时,特意比其他城市制定相关规定时多出司机要采取“适当避让措施”的限制规定,原因是深圳路好、车多、车快,而外来人员又多,这样规定既充分考虑了这种“特殊性”,也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
记者查阅了最先实施“撞了白撞”的沈阳、鞍山、武汉等城市的相关规定,确实没有这一条。但如何界定司机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深圳市交管人员说,比如司机的刹车、打方向盘的痕迹等。但如遇雨天等痕迹难以判断时,又该如何界定?交管部门说可依经验判断司机是否采取“适当避让措施”。
但有人还是提出疑问:这一限制规定,会不会给交管人员在处理此类事故和司机在作无责任辩护时更大的“想象空间”?
新规定算不算违规?
按照新《规定》,如果驾驶人员确实是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而未能避免事故发生,行人就要负全责,驾驶人员不付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司机对行人一方不会有任何赔偿。
但在国务院有关《道路事故交通处理办法》上,第十三条规定:即使事故责任完全属于行人,机动车一方仍然有义务为行人“预付医疗费”。而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按照国务院的《办法》,即使行人与车辆相撞完全责任一方在行人,机动车也要有10%的赔偿。深圳的新《规定》设定的“撞了白撞”是否与国务院的《办法》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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